广兴洲镇村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 2017-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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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对村级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集体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绩效,根据市、区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和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建设项目,是指村(居)民委会为建设单位,以上级部门划拨的专项扶持资金、镇本级划拨的奖补资金、集体自有资金以及企业或个人出资赞助或捐赠等为资金来源的建设项目,包括道路硬化维修、桥涵、农田水利设施、环境卫生设施、植树绿化以及移民后扶项目、一事一议项目、社会公益设施建设等。

第三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循规范、效率、监管、透明的原则;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的原则;严格执行建设程序,不得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管理制、结(决)算审计制等各项制度。

第四条 村级组织负责村级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村(居)委会主任兼任项目专干,专门负责项目协调和对接工作。镇工程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审核审批和验收;镇党政班子成员对分管线上由各村(居)负责实施的项目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镇项目办具体负责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镇纪委负责项目的监督;镇财政所负责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镇经管站负责项目的财务审计。

第五条 项目申报、审查与确定。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决策和审批,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村级组织集体商议提出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功能、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筹资方法、实施时间、招标方法等内容),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提交村“两委班子”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决议,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其中,投资总额3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村(居)民委员会应向镇政府提出项目审批书面申请,同时向镇项目办提交项目实施方案、村“两委班子”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议、项目设计文件或图纸、项目预算书等,填写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核备案表;镇项目办对村(居)提交的项目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察,出具初审意见报镇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召开项目评审会审核同意出具项目批准书后,建设单位再组织实施。投资总额1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除按上述程序审核外,应归口镇项目办负责,向区财评中心提请财政评审。投资总额达到招投标要求的,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区投资项目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主要包括规划、国土、环保、财政评审、招投标等手续),应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项目变更。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预算实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勘察、设计文本。对确有必要实施的变更应由村(居)民委员会、施工单位出具工程变更联系单,设计单位和监理人员签署意见,项目总投资额不能超过原预算金额。

第七条 质量安全管理。各村(居)要切实负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切实抓好工程质量;要明确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人员,加强对施工环节的质量监控,严把工程建设质量;要切实加强施工安全管理,落实人员,严把施工安全。

第八条 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出具验收单,镇项目验收组成员参加验收并签署意见。

第九条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归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工程资料(包括项目批准书、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施工图纸、预(决)算书、投标单位的相关资料、招投标会议纪要、合同、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审计报告等)由村收集整理,存档备案,做到一项工程一册档案。进行了招投标的项目,竣工决算后,村级组织应整理一套完整资料报镇项目办备案。

第十条 工程审计。对投资额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由镇经管站进行审计,未经审计不得办理工程项目资金结算。工程项目建设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及时编制项目结算,结算清单应提交村“两委班子”或村(居)民代表大会审核,建设单位将项目决算有关资料送镇经管站安排审计,审计结束后15日内,将审计结果与工程决算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第十一条 工程财务管理。工程财务支出实行“一支笔”审批,凭证手续齐全方可入账。从紧控制工程管理费用支出。严格按照财会制度规定对工程实行总账和单独明细核算,工程结算发票应为规范的统一税务发票,不得使用无据支出凭证,严禁白条入帐。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工程款,工程款应通过转账结算。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加强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凡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操作程序不按本办法规定执行的,镇纪委、镇项目办不签署验收意见,镇财政所不拨付上级或本级扶持资金,镇经管站不予出具审计结论,并依法依纪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工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同意,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镇属站所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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