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jsgxz/2025-2323081
  • 发布机构:广兴洲镇
  • 生成日期:2025-10-21 17:05:42
  • 公开日期:2025-10-21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广兴洲镇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来源:广兴洲镇   日期: 2025-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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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制订本总体应急预案。

1.2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事、分级负责、反应快速、资源整合、预防为主的原则。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3制订依据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岳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岳政发[2017]14号)等为依据。

1.4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镇范围内发生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镇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镇人民政府成立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为全镇应急工作综合议事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镇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镇一般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主管安全生产的党政领导任副组长,应急办、司法所、派出所、医院、民政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1.2镇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小组,并可视情况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现场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若干专门小组。

2.1.3镇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应急办办公室为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督促落实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作出的决定和指示。

●拟订或者组织拟订镇人民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

●承担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有关单位的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

●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计划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计划,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

2.2组织体系

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环节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在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履行职责,切实做到各司其职,紧密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3、预测、预警

3.1信息检测与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对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各企事业单位或者各村组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村(居)委会通报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鼓励公民报警。

3.2预警

3.2.1信息收集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建立值班制度,随时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大、特别重大信息应立即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和市、应急委办公室。

3.2.2信息处理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相关单位接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发生后,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指派有关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有关单位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3.3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镇应急管理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

4、应急响应

4.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镇政府立即启动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事发地各有关单位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必要时,请求镇人民政府应急委给予支援。

4.1.1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应当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谎报、瞒报、漏报和缓报。

4.1.2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镇行政区域的,由镇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镇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偶合事件的发生。

4.1.3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件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4.2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镇政府及镇应急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4.3.1.1先行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村组必须快速作出反应,指派本单位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迅速控制危险源和现场,疏散现场人员,并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视、控制,向镇应急管理办公室立即报告并随时报告事态发展情况,保护好现场。

4.3.1.2设立现场指挥部

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镇主管单位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镇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抢险工作现场指挥由镇派出所所长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部应当设在事发现场周边适当位置。

4.3.1.3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等救助措施;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护社会治安等控制措施;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等保护措施;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等安定公众生活的措施;

●决定启用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经营企业优先运送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

4.3.1.4应急恢复同时进行

在应急工作中,恢复与减灾行动能同时进行的,应急工作牵头单位应协同其他有关单位,做好恢复和减灾工作。

4.3.2请求支持或者申请启动高级别应急预案

当一般突发公共事件不能有效处置或者有扩大、发展的趋势时,镇人民政府应当报请镇人民政府支援、建议启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4.4现场指挥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现场指挥部报到,由现场指挥部分配任务。各单位必须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

4.5应急结束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已经停止,伤亡人员、被困人员已经救出并得到妥善救治和基本安置,无次生、衍生、偶合灾害发生时,分别经镇应急管理领导办公室现场检查,并征询主要领导意见后,报请镇应急委决定结束应急行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灾民安置

镇民政办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村组和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纠纷。

5.1.2疫病控制

镇卫生院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5.1.3恢复与重建

事发地有关单位或村组应当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镇人民政府根据各单位或各村组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5.1.4征用补偿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5.2社会救助

5.2.1募捐

提倡、鼓励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

5.2.2司法救助

公民、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3调查和总结

5.3.1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单位、村组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3.2总结

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6、保障措施

6.1应急队伍动员方案

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

6.2交通运输保障

镇派出所、交管站等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船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

6.3医疗卫生保障

6.3.1医疗卫生队伍

镇卫生院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

6.3.2医疗物资

镇卫生院应当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疗、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6.4治安保障

镇派出所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6.5经费保障

6.5.1政府专项资金

镇人民政府及各单位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6.5.2企业专项资金

各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6.5.3投保

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6.6社会动员保障

各村场应当制订社会动员方案,确定动员对象和范围并组织演练。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工作,有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7紧急避难场所保险

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6.8法制保障

6.8.1应急工作规范性文件制度

制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不适应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6.8.2应急工作执法

各村场、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宣传教育

7.1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镇社会事业发展站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镇司法所、安监站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

7.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镇各中小学校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8、监督检查与奖惩

镇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镇应急管理办公实施监督查检。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8.1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怃恤。

8.2惩处

8.2.1行政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责任

镇机关干部职工和村场、企业单位负责人及职工违反本应急预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有关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镇人民政府谎报、瞒报、漏报、缓报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

●不按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工作、宣传普及应急常识的;

●生产经营单位和人群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不按规定制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方案、采取预防措施的;

●有关企事业单位未按要求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服从镇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命令和批示,不听从调遣的;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不进行宣传动员、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

●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和人员的。

8.2.2公民责任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公民违反本应急预案规定,不服从镇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和协调或者不配合依法采取的措施,由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