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君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君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 43060018112/2023-2083834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柳办发〔2023〕18号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3-06-26 09:20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柳林洲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
为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好履行“三管三必须”要求(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现将君山区安全生产生产委员会《关于印
发<君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岳君安〔2021〕13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文件内容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明确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有效管控我街道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风险,坚决打赢安全生产翻身仗。
2023年4月10日
岳君安〔2021〕13号
关于印发《君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
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君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已经区安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君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1月19日
君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推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岳阳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和相关实施细则,以及各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明确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坚持把安全作为发展的前提、把发展作为安全保障,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 区安委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措施;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协调开展全区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承办省安委会和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事项。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央省驻岳有关单位组成。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共同工作任务与分工
第四条 共同工作任务
(一)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常识。
(二)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定期分析预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下级部门和所属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对落实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四)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工作经费。
(五)根据国、省市和本区的相关要求,制定相关安全生产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系统内安全生产统计分析,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类专项整治和安全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七)依法组织、配合或参与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加强对相关责任单位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的监督检查。
(八)依据法律法规及规定的职能职责,配合有关牵头部门建立健全联合监管机制,共同做好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及区安委会、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第五条 区纪委监委
(一)参与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履职情况监督检查;
(二)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置工作,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予以追责问责。
第六条 区委宣传部
(一)将安全生产宣传作为全区实施社会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各新闻单位宣传国、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报道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及重大安全生产活动。
(三)指导全区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各级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舆论监督。
(四)协调、指导安全生产领域舆情研判和应对,对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审核把关、统一发布,统筹做好舆论引导。
(五)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委政法委
(一)将安全生产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评估体系,科学设置考评指标及权重,协同推动形成安全生产共识和合力。
(二)指导、协调司法机关参与职责范围的安全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三)加强平安建设宣传,将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纳入政法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第八条 区委编办
(一)参与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综合协调和理顺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
(二)指导协调基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明确与安全生产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服务。
第九条 区应急管理局
(一)承担区安委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全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场(工业园管委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
(二)负责组织起草安全生产综合性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安全生产政策和规划,拟订相关行业安全生产地方标准,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综合管理全区安全生产统计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全区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依法组织并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综合工作,负责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工贸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职责范围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六)指导监督相关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性安全生产检查以及专项督查、专项整治等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组织指导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八)指导各单位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健全完善全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
(九)组织指导全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操作资格考核工作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十)按照权限,承担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十一)依法监督检查全区范围内的防震减灾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开展防震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演练。
(十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三)承担区危险化学品专业委员会和工矿企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条 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一)负责本部门组织的大型民族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做好大型民族节庆、节会和大型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区性宗教团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三)指导本系统做好宗教活动场所、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发改委
(一)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将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纳入专项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研究安排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等所需区级预算内投资,会同有关部门争取中央、省市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全区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工矿企业关闭情况的监督和指导。
(三)指导全区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归集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域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名单”管理制度,推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依法依规实行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四)指导全区的能源安全保障工作,监测和分析能源产业、能源安全的发展状况,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油气运行保障工作并组织应对有关突发性事件。
(五)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区煤炭、天然气、电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以及煤制燃料和燃料乙醇的产业政策及相关地方标准。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指导督促能源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组织电力安全生产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六)负责汇总提出能源的地方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核准、审核全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能源投资项目,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
(七)依法主管全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并实施全区管道发展规划,统筹协调全区管道发展规划与其他专项规划的衔接,协调跨辖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组织申报核准跨辖区油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起草或制修订职责范围内涉及油气输送管道的标准规范。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场(工业园管委会)油气长输管道保护主管部门依法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辖区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履行油气管道行业管理职责,协同相关部门开展油气输送管道保护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管道安全运行。
(八)依法负责电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镇(街道)场(工业园管委会)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授权开展除核安全外的电力运行安全、以及电力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专项督查;依法查处电力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参与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参与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电力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九)承担区能源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区教育局
(一)负责全区教育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和各类学校(但高等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院校除外,下同),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加强学生安全宣传教育,将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提高师生安全意识与防护能力。监督、指导各地和各类学校加强学生防溺水教育和各类学生意外伤害事故预防及处置,加强实验室、实习实训、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等安全教育和管理。
(三)督促、指导各地和各类学校加强学校校舍安全的监督检查,加强教学楼、实验室等重点部位和食堂、宿舍、图书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加强对学校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检查。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牵头建立校车安全协调机制;监督、指导地方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校车安全检查,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
(五)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指导全区游泳、滑雪、潜水、攀岩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有关重要体育赛事和活动、体育彩票销售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承担区学生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区科工局
(一)将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市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三)加大对安全生产科研项目的投入,积极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四)指导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管理;推动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施传统产业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能,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做好落后产能的整顿与退出工作,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负责民用飞机(含无人机)、民用船舶制造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标准规范。
(六)负责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七)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化工企业的行业规划和布局;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按有关规定,加强对全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及产品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解决。
(八)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区通信业及通信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对全区通信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十)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自然灾害预报预警提供通信保障。
第十四条 公安分局
(一)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开展综合治理,加强机动车辆、驾驶人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组织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督促全区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参与处置各类交通事故。
(二)指导、协调、监督本辖区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购买、运输、使用(含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和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审批及机动车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区公安机关依法对相关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管理。
(五)指导、监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
(六)指导、监督各地公安机关依法开展防火工作。
(七)指导全区公安机关查处相关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
(八)承担区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区民政局
(一)负责区民政局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民政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在拟订相关民政事业发展地方法规、规章草案、政策、规划和制定相关地方标准时,将安全生产纳入其中,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指导、督促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殡葬服务机构、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以及婚姻登记机关、社会福利彩票销售点等安全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安全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督促其落实安全责任和防范措施。
(三)负责指导、督促各类民政服务机构和有直接管辖权的社会团体组织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 区司法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督促有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二)负责审查有关部门报送区政府的有关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区政府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及区有关部门出台的相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三统一”工作。
(三)负责有关安全生产区政府规章解释的具体承办工作,承办区政府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区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四)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采取各种形式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五)负责全区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七条 区财政局
(一)参与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政策,健全完善市本级安全生产投入和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对市本级安全生产风险防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监管能力建设的支持。
(二)负责在市级政府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市本级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落实市直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必要的工作经费,强化绩效评价,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第十八条 区人社局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相关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含职业教育、继续教育等)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将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三)督促检查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未成年工、高温作业等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
(四)依法推进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开展工伤预防。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和管理工伤预防费用;指导监督工伤认定工作,督促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五)指导、督促、检查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知识和技能教育培训,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按规定落实化工、矿山、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的政府财政补贴政策。
(六)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资格考试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推进落实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
第十九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一)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做好与安全生产规划衔接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充分考虑实施安全生产规划、管道发展规划必要的空间需求和时序安排。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中统筹安排管道发展规划,依法依规推进管道建设规范化管理。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严格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审核工作,严把建设项目与相邻方的安全距离关。
(三)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组织编制实施非煤矿产资源规划,合理布局探矿权和采矿权。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查处重大超越批准范围的勘查、无证勘查开采、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越界采矿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应当关闭退出等矿井的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指导监督相关责任主体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会同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分局
(一)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区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全区放射性废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对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防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发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问题调查和事故现场应急环境监测。
(三)指导、协调各单位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污染和其他相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和处置工作。
(四)指导督促各单位和相关企业单位对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区住建局(人防办)
(一)依法对全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除外)。负责拟订建筑安全生产政策、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向执法部门移交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案件线索。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
(二)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指导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安全。
(三)负责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相关工作,参与相关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负责依据消防法规定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
(四)负责建筑施工、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勘察设计、建设监理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权限指导和监督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指导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五)负责组织拟定有关人防工程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组织指导全区人民防空工程、人防设施建设与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权限内单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七)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设立在人防工程内的各类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
(八)组织公共安全、防空防灾安全宣传教育。
(九)承担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城管局
(一)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市政公用设施维护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组织由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改造和维护项目工程设计、工程预算的审核和工程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排污及附属设施、城市照明的监督管理。
(二)指导城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市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区绿化、生活与建筑垃圾处理、城镇管网等安全运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渣土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指导监督燃气行业管理工作,负责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工作,拟订主城区供气事故应急预案;负责督促落实本系统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负责本系统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协助查处本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管理和行政执法。
(四)指导、检查、监督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管。
(五)承担区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区交通运输局
(一)负责指导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照分级和属地管理原则拟定并监督实施全区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参与公路、水路突发事件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和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二)负责全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治污染、航运保障、救助打捞、通信导航、船舶保安等工作,指导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依照权限拟订渔业船舶检验政策法规及标准,渔业船舶检验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等工作。负责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负责船员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本辖区管理水域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指导各镇(街道)做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河道采砂影响航道及通航安全的管理工作。督促抓好乡镇船舶安全管理。
(三)负责全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指导运输线路、营运车辆、枢纽、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依照权限拟订经营性机动车营运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机动车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参与机动车报废政策、标准制定工作,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含巡游出租汽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道路运输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对职责范围内的公路、水路工程的建设、监理、施工、检测检验等单位实施安全监管,指导监督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工地范围内的起重机械和专用车辆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管。
(五)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行政许可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指导、督促全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六)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并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指导各地组织实施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加强道路交通(含乡村道路)安全设施建设;负责查处船舶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指导或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限超载和打击无牌、无证、报废车辆营运等违法行为。
(七)负责铁路地方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社会道口运营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指导有关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九)负责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督促物流园区、物流企业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定期组织演练。参与物流园区和物流企业应急救援。
(十)承担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水利局
(一)负责全区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水库的安全鉴定和除险加固工作。
(二)组织实施全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制定全区水利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组织、指导和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并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督促地方查处非法采砂行为。
(四)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
(五)指导、监督全区水利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
(六)参与全区防汛防旱中的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农业农村局
(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拟订农业行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渔政渔港、渔船、渔业船员等监督管理。
(三)负责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农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农机驾驶人员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农业机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四)负责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农药使用环节安全指导工作。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指导畜禽养殖、屠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五)承担区农业农村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区商务粮食局
(一)指导督促商贸、流通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按照业务相近原则,做好小饭店、农家乐、小旅馆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按有关规定对拍卖、经贸类展会、汽车流通、旧货流通和成品油流通等行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监督指导加油站网点的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组织开展成品油流通“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组织开展行业安全生产检查,配合有关部门清理整治非法流动加油车和无证无照经营的黑加油站点。
(四)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境内主体加强境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全区粮食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所属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战略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八)承担区商贸流通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区文旅广体局
(一)负责全区文化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拟订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组织制定文化市场和旅游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
(二)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和营业性演出、文化艺术经营活动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依法对旅行社企业和三角翼、滑翔伞、热气球等低空飞行旅游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推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对自助游、自驾游等新兴业态的安全监管,依法指导景区建立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景区内游乐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依法监管旅行社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等级旅游景区、星级旅游饭店、旅游民宿做好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对在建重点旅游项目的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旅行社团队客运安全管理。
(五)负责文化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剧院、文物保护单位等文博单位和重大文化活动、基层群众文化活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六)负责全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
(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广播电视机构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指导、协调全区性重大广播电视活动,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制定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指导广播电视机构及新闻媒体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报道安全生产重大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九)负责本系统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承担区文化旅游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区卫健局
(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
(三)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卫健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直属医疗机构安全监督管理。
(五)协调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对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
第二十九条 区林业局
(一)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国有林场、国有林区安全生产;指导、检查、督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集体林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落实森林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火灾(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和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并督促检查;负责组织指导防火监督检查、日常检查工作,包括组织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改,设立防火检查站;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宣传教育、预警监测、督促检查、防灾减灾监测评估等防火工作。
(三)负责建立联防机制,指导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四)指导督促全区林业系统落实森林火灾防控、野外用火审批制度、野外用火治理、违规野外用火行政处罚;组织指导全系统森林防灭火专业、半专业队伍建设、扑火技能训练、应急预案演练、森林火情早期处理。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管局
(一)指导并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
(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安全检查和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三)负责《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机车、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除外〕,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四)依法负责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对烟花爆竹实施质量监督,牵头负责电子礼炮安全监管工作。
(五)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需要,组织制修订安全生产地方标准。
(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烟花爆竹、汽车产品、取暖器、电动车、电气产品、消防产品等涉及安全生产的假冒伪劣生产经营行为。
(七)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有关前置许可审批部门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部门通知,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于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协助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系统,协助有关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依法公示涉及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协助建立部门间安全生产信用约束联动机制。
(九)依法承担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行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十)配合有关部门委托相关技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检验检测等技术服务工作,为小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提供指导和服务。
(十一)承担区特种设备安全专业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一)负责区直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管理、维修、改造和处置等工作的安全管理(办公用房日常使用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由区直机关各单位负责)。
(二)负责纳入管理权属范围内区直单位集中住宅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和服务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指导所属单位和区直机关在物业管理工作中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依法依规配备区级综合行政执法和应急救援指挥等工作用车。
第三十二条 区财政局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本辖区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指导督促本辖区监管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本辖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将本辖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情况纳入企业及负责人的绩效考核内容。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对本辖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督促本辖监管企业建立健全重点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
(四)依法参加本辖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及整改措施。
(五)督促本辖监管企业加强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十三条 区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
(一)指导、监督区公路建设和养护中心管养的全区国省干线(含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涵洞、公路渡口,下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参与全区国、省干线公路的建设、养护年度计划的编制和计划执行的检查、指导。
(二)负责全区公路路网运行监测和公路信息化建设;负责区公路建养中心管养的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因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引起损毁时的抢险抢修保通工作;负责公路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设备保障,组织协调全区国、省干线公路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的安全保护;负责涉路行政审批的前置技术审核和涉路施工组织方案的安全风险评估,为涉路施工审批提供技术支撑;维护养护作业现场秩序;配合交通综合执法机构对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进行调查取证。
(四)负责全区国、省干线公路的战备规划及实施工作,保证战时国、省干线公路的畅通。
第三十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
(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消防工作,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加强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公众聚集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四)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五)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等行为依法查处。
(六)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承担或参加各类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统计火灾损失。
(七)指导、督促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抽查,加强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业务指导。
(八)承担区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十五条 区总工会
(一)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指导各地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监督生产经营建设单位遵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二)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的拟订工作。
(三)指导全区各地工会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职工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依法参加由区政府组织的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代表职工监督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华容海事处
(一)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舶登记工作;负责规定范围内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受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台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工作,并上报上级海事机构。
(二)按照授权,负责辖区内船员和水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船员服务簿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工作。
(三)负责组织辖区内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按照授权,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航行船舶查验、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按照授权,负责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安全作业区等重要水域划定、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邮政分公司
(一)负责全区邮政快递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全区邮政快递行业运行安全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
(二)依法加强全区邮政快递市场安全管理,负责监督检查寄递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落实安全保障制度情况,组织开展寄递渠道安全生产检查,依法查处非法寄递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过程中,应当互相配合。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或整治的,应当组织联合执法或整治。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未按照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由有权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职权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任务分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法律法规有新变化或国家有新规定,本规定相应修订调整;部门职能职责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任务,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任务分工由区安委办会同区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