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林洲街道办事处自建房宅基地管理办法

来源: 柳林洲街道办事处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43060018112/2024-2252743 发布机构 君山区人民政府 文 号 柳办发〔2024〕20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4-10-28 03:40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一、总则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我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与改革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岳阳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条例》《中共岳阳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岳阳市农村宅基地管理与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岳农组[2020】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职,通过严格审核、实现农村村民建房先批后建、一户一宅、适度集中、户有所居,严控新增农村宅基地违法建设。

  2、农经站负责农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审查。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和建房资格。街道办事处负责推动实施村民建房有关行政审批及监管,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落实辖区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责任,做到“谁审批、谁监管,谁执法、谁担责”。加强村民自治建设,将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坚持民事民议民管民办,加村民自我管理、监督和约束。通过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农垦住宅用地是国家所有,依法划拨给符合条件的农垦职工及垦区居民使用,应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报农经站审核批准申请资格,使农垦住宅用地仅限符合条件的农垦职工及垦区居民使用。

  二、规范审批管理

  1、 街道办事处是农垦住宅用地管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审核批准、核实农垦住宅用地和乡村建设规划,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及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农垦住宅用地管理其他工作。

  2、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垦住宅用地管理制度及联审、联办、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成立村民建房规划委员会,依托农业综合服务(农村经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中心(站、所),建立集建设规划许可、农垦住宅用地审批、农房建设安全监管、违法查处等一体的综合管理机构,并配齐人员力量。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办理。

  柳林洲街道办事处农垦住宅用地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区政府组织农经农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征禁、农业农村、柳林洲街道办事处、部门单位实行。

  3、 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和修订本辖区内村庄规划。农垦住宅用地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坚持一户一宅。符合建房条件的村民,一户只可申请一处农垦住宅用地。农垦住宅用地使用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4、街道办事处免费提供示范图集给村民选择使用,引导村民新建住房风貌协调、建筑美观、彰显特色。

  5、 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村庄规划引导村民尽量在集中建房点或村庄内空闲建设用地或原有农垦住宅用地建房,申请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转用手续,非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区内一律不准建房。村民建房原址重建的,应当在开工建设新房前拆除原有所有建筑设施,方可放线,异地新建的,应当按承诺书处置原有建筑并将,原农垦住宅用地交还区土地储备中心。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农垦住宅用地申报审批操作规范、明确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时限,向社会公布。

  6、符合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申请条件的建房申请人,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建房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经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民委员会负贵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后由建房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提交书面申请。农经站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专管员应当参加村民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并收集会议记录、农户签字等资料。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接到区民生建房领导小组的通知开始),组织现场核查,经审核符合批准条件的,上交上级业务部门审查。不符合批准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

  (三)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业务和技术部门、村级组织现场进行定位放线。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现场核实,完成竣工验收,并出具证明。

  三、法律责任

  1、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审批、修订村庄规划的;

  (二)未依法进行建设规划审批和用地审批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定位放线、验线、农村宅基地和农垦住宅用地与建设规划核实的:

  (四)在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失职渎职行为的。

  2、 村民未获用地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用地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村民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当事人应当自接到停止建设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设,并在十五日内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可以责令限期拆除。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