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君山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43061000/2017-1235257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政府 | 文 号 | 君政办发〔2017〕22号 |
生成日期 | 2017-10-26 | 公开日期 | 2017-11-06 12:00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水产养殖场、芦苇总场,区直各单位:
《君山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试行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2017年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6日
君山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
安置人口认定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湘政函〔2014〕113号)和《岳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岳阳市君山区执行岳阳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若干规定》的批复(岳政函〔2015〕10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安置人口认定,是指依法征收集体土地对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等应安置人口的核实认定工作。
第三条 在本区范围内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合法住房,对应安置人口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非农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土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集体所有土地,其安置人口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区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拆迁合法住房应安置人口的认定工作,由区征收禁违局具体负责。区国土、规划、公安、监察等部门单位和镇(街道、场),根据各自职能参与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分局负责用地手续的审批、房屋结构类别的界定,并对建房面积、安置分户和联建户依法审查。
规划分局和区征收禁违局负责对被拆迁住房的合法性进行认定。
公安分局负责对被征拆户人口、户籍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查。
镇(街道、场)负责对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其家庭成员实际居住状况、是否独生子女家庭、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有无其它住房或宅基地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部门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条 住房安置人口认定程序:
(一)征拆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业主单位)向区征收禁违局提出住房安置人口认定申请;
(二)村(社区)、镇(街道、场)对住房安置人口进行初审;
(三)公安分局负责对被征拆户人口、户籍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查。
(四)区征收禁违局组织对住房安置人口进行复审;
(五)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对住房安置人口终审认定;
(六)区征拆工作联席会将终审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征收项目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公示栏及项目指挥部公示,公示时间7天。
第六条 住房安置人口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拆迁住房为合法住房;
(二)被拆迁户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
(三)被拆迁住房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四)除被拆迁住房外,被拆迁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无宅基地或住房。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认定为拆迁住房安置人口:
(一)被拆迁住房为违法建筑;
(二)户口属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后迁入的(自然出生人口除外);
(三)被拆迁住房不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四)项目《预征地公告》发布前,在被拆迁集体经济组织实际居住生活未满一年;
(五)已经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待遇的;
(六)有其他不符合住房安置人口认定情形的。
第八条 安置人口为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主要是指被拆迁住房所有权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儿媳、孙子(女)等。
第九条 在同一栋住房中居住多户的,只对具有合法批准或登记手续的权利人进行补助。因历史原因没有合法有效手续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有权人符合民生建房条件;
(二)被拆迁住房具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
(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无其他住房或宅基地;
(四)从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待遇;
(五)户籍迁入时间在建房(购房)之前。
第十条 经审定属于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人次的住房安置货币补助。
第十一条 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工作中的特殊情况报区征拆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资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申请认定住房安置人口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房屋合法性认定表;
(二)家庭成员户籍资料;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独生子女证明;
(五)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六)家庭成员实际共同生活居住时间证明;
(七)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另无宅基地或住房证明;
(八)从未享受过住房安置政策待遇的证明。
第十三条 被拆迁住房安置人口认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存在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被征拆人伪造、涂改住房权属和人口等证明材料及其他违法行为骗取补偿或补助或存在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由相关行政部门依法追回违法所得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本区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