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岳阳市君山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43060000/2018-1346901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政府 | 文 号 | 君移发〔2018〕5号 |
生成日期 | 2018-03-28 | 公开日期 | 2018-03-30 04:14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岳阳市君山区移民开发局
岳阳市君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岳阳市君山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办)、场移民办:
为切实加强水库移民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移民资金县级报账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0〕1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0〕5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湘移发〔201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10〕33号)、《岳阳市移民开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后扶项目管理的通知》(岳移发〔2015〕26号)、《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移民后扶项目计划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移发〔2017〕22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库移民开发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7〕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为依据,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岳阳市君山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现将《岳阳市君山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岳阳市君山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2018年3月28日
岳阳市君山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水库移民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移民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办法》(湘财综〔2017〕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10〕33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5号)、《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实施管理办法》(湘移发〔2010〕7号)、《关于移民后扶项目计划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湘移发〔2017〕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后扶项目管理的通知》(岳移发〔2015〕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库移民资金是用于水库移民前期补偿、补助和后期扶持的专项资金,包括淹没补偿和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第三条 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执行,坚持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资金,不得超预算安排支出。
第四条 遵照“依法理财,责任到县,专款专用, 讲求效益”和“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计划走,计划跟着规划走”的水库移民资金管理原则,切实加强管理。
第二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区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君山区所有列入扶持范围的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规划的收集、编制和审核,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市移民管理机构及同级相关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年度项目包括移民直补资金和项目扶持两个部分。实行资金直补扶持方式的移民扶持人口应核定登记到人,按照每人每年600元的补助标准编制规划。
第七条 年度项目计划由移民管理机构遵循“规划引领、投向精准、突出重点”的原则,并根据移民人数情况、财政困难程度、水库移民资金绩效等实际情况,按照轻重缓急程度,统筹资金编制。编制的主要依据是批准的规划、年度预算控制额度、批准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当年移民工作要点以及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
第八条 扶持项目的确定要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组)群众意见。按照“先生存、后发展”的原则,重点解决移民村(组)在生产生活上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九条 村组项目经镇(办)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区移民管理机构,区移民管理机构组织技术力量根据移民村组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察看、审查,确认无异议后再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第十一条 每年11月30日前,区移民管理机构做好下一年项目的审批立项工作。在确定资金额度后,区移民局商区财政部门,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结合工作实际,启动项目申报、投资评审、招投标、公开公示、政府采购等前期工作。确定项目后,按规定及时将有关材料和电子档上报省市移民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移民资金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十三五年规划项目库)管理,区移民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项目入库评审机制和项目滚动管理机制,提前做好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审等前期准备工作,对没有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计划。
第十三条 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和200万元及以下的基础设施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移民资金50万元以上(含)的产业项目和200万元及以上(含)的基础设施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级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 移民工程项目凡已纳入批准的区移民规划中项目,视为已立项;列入年度项目计划的必须是前期工作已审批的项目,计划批复下达即视为开工报告已批准,不再下达开工令。
第三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区移民管理机构为移民项目责任主体,可以直接作为项目实施主体,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移民资金投入为辅的项目,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书面委托主要投资部门、镇人民政府、村委会等为实施主体。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项目法人制、合同制、财政评审、政府采购、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开公示等程序。
第十七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区级移民管理机构建立项目档案,实行一个项目一个档案。移民资金投入为辅的项目,主体投资单位要提供存档资料清单。
第十八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主体向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验收权限与前期工作审批权限相同,即“谁批准、谁验收”。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总体完成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实施效益情况,项目竣工决算情况,档案资料情况等。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明确项目管护主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交付运营管理单位,明晰产权,制定管护制度,确保项目长期发挥效益。
第四章 收入
第二十条 水库移民资金收入包括中央后期扶持资金,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政府性资金、淹没补偿费和其它收入。
1、中央财政安排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资金,是指按照核定的每人每年600元标准补助的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和项目专项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移民困难扶助金和其它用于水库扶持的专项资金。
3、政府性基金是指省按国家政策征收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和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4、淹没补偿费是指按国家、省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投资概算筹措的,由水利水电建设业主付给的淹没补偿资金。
5、其他收入是指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取得的除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以外,专项安排用于水库移民的其他收入。
第五章 支出
第二十一条 水库移民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专款专用。努力解决水库移民遗留问题,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帮助移民脱贫致富,促进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 水库移民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移民直补资金。对于核定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人口,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按规定原则上发放到移民个人;
2、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本农田和水利建设项目;
3、移民村公路、安全饮水、沼气、供电、通信广播、人居环境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4、移民实用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及职业介绍项目;
5、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设施建设项目。
6、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和生态旅游等生产开发项目;
7、库区和移民安置区临时性、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补助;
8、移民避险解困搬迁工程项目;
9、支持贫困移民脱贫解困项目,可探索对困难移民生产发展的直接补助、贷款贴息、担保服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保费补助等扶持政策;
10、淹没补偿费按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使用,主要用于移民安置和库区受淹专业项目以基础设施的恢复改建。
第二十三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不得用于:
1、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工作经费等一般性开支;
2、发放个人奖励;
3、直接用于对企业的股权投资及其它经营活动;
4、偿还债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的分配结合因素和项目情况由区级统筹安排。移民专项资金的支付,区一级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镇办暂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直补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凭区移民管理机构提供的支付申请名册及金额,以银行惠农补贴“一卡通”形式打卡发放给移民,区移民管理机构凭镇(办)签署意见的汇总花名册以及区财政部门和金融机构提供的有效凭证入账。
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全、便捷地发放到位。
第二十六条 凡因自然减员等因素而富余的资金,留区移民管理机构统筹使用,专门用于解决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存在的突出问题,资金必须落实到项目,并按移民项目资金管理要求进行严格审批。
第二十七条 以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实施主体的建设项目,工程预付款由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和合同金额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受理后,通过银行将款项转入施工单位帐户。 工程结算款支付凭经区移民管理机构初审的结算审批表、结算评审、审计结论、竣工验收资料、发票等进行,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将款项通过银行转入施工单位账户。
当结算程序和要求另有规定时,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工程完工结算前工程预付款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70%。
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5%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日起一年内未出现质量问题的,退回施工单位。
第二十九条 水库移民资金管理不得按部门条块分配资金,不得由财政以外的其他部门和单位转拨资金。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在安排水库移民资金时,应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条 水库移民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相关规定使用,对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者连续三年未完成水库移民资金项目的单位,将停止安排下一年度该单位同类项目资金。
第三十一条 水库移民资金按财政预决算公开规定实行预决算信息公开,按财政专项资金公开规定,实行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开。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移民管理机构和使用水库移民资金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水库移民资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移民管理机构和使用水库移民资金的有关单位及个人应主动接受各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对水库移民资金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稽察、内部审计、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的“四位一体”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部门、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水库移民资金的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门和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在水库移民资金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项目)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违反规定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套取水库移民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君山区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关于水库移民资金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