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落实“河长制”工作,切实推进河道清理,有效改善区域内河道生态环境,促进河道水环境质量明显提升, 建立健全河道 长效管理机制,经场党委研究,特制定村级“河长制”考核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按照“统一 领导、分级管理、分段负责”的原则,将河道的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河长,对水环境治理工作实行严格的监督考核, 从根本上改善我乡的水环境质量,确保交界断面的水质达标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促进经济社会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二、考核对象
芦苇总场区域内长江沿岸堤段村级河长、责任领导、驻村干部。
三、考核内容
考核采用百分制,内容包括:组织领导(20分)、日常管理( 60分)、工作效果(10分)、督查情况(10分)等4大类共10 个指标(评分标准详见附件3)。
四、考核措施
1、实行村级“河长制”工作例会制,原则上每月2 次,听取村级河长汇报工作,并对本月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2 、考核采用百分制,乡村级“河长制”工作考核实施小组每月对村级河长进行考核。经检查考核不合格的,第一次扣除村级河长年终考核分4分,并对村级河长进行约谈,扣除责任领导、 驻村干部年终考核分4分;第二次扣除村级河长年终考核分8 分,并对村级河长进行诫勉谈话,扣除责任领导、驻村干部年终考核分8分; 两次以上不合格的,扣除河长终考核分12 分,在全乡干部大会通报批评并 作书面检讨,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取消一切项目安排,视情进行组织处理。扣除责任领导、驻村干部年终考核分12 分,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芦苇总场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和日常工作实际效果,在14 名村级河长中评选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 名,给予村级河长年终考核分12、8、4 分的奖励,并优先列入评优评先对象。给予责任领导、驻村干部年终考核分12、8、4 分的奖励,并作为评优评先重要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