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苇总场河湖管理办法 君芦发【2024】8号
索引号 | 43060018112/2024-2236745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人民政府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4-10-17 10:59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湖管理和保护,维护河湖生态,提升河湖综合功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场域内河流的管理和保护活动。
第三条 河湖管理保护应当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施策、系统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河长名单应当向社会公布,并设置河长公示牌,标明河长姓名、职务、职责、河湖概况、管理目标、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河长湖长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新。
第五条 各管理站应当建立河湖日常监督管理巡查制度,对河湖实行动态监管。
河湖跨行政区域的,应当明确日常监督管理巡查的界线,确保河湖相邻水域的管理保护相互衔接。
第六条 各管理站确定的河湖管理保护监管机构应当履行河湖日常监管巡查职责,定期向本场报告动态监管情况。
第七条 河长不履行职责,给予通报批评;造成河湖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河长制工作机构和管理站不落实河湖管理保护职责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条 禁止在河道擅自新建、扩建、改建码头、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建筑设施和有害河道养护的多种经营等。
第九条 禁止擅自在河湖内设置阻水等设施。
第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管理辖区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分别落实各段河湖。要求达到“两清四无”,两清即清除杂草、清除河湖中障碍物,四无即做到水面无杂草、无漂浮物、无生活垃圾、无杂树杂物。
第十二条 场、村级河长负责河湖日常巡查,民间河长组织部定期巡查。巡查问题下发督办令至管理站,责任管理站按期整改销号。
第十三条 制定河长制工作考核制度,严格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