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加强场、站两级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率,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办公用房,系指房屋产权归属芦苇总场,由各科室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包括设备用房、会议室等)。
第二条 场党政办负责对各科室办公用房进行统筹安排。场纪委、组织、财务科协助,主要做好办公用房的核定、分配、调整、清查等工作;党政办负责房屋维护、修缮工作;各科室负责使用房屋的日常管理及消防安全等工作。
第三条 场属各科室办公用房的配置标准,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有关要求,按机关工作人员实有人数、科室设置数、以及实际需要进行核算,具体用房使用面积定额如下:
(一)办公用房:1.正科级≤18㎡/人、副科级≤12㎡/人、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9㎡/人。
第四条 如因特殊业务需要或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原因,需要增设办公用房或辅助用房的,须按程序办理:使用科室向场部提出书面申请,经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场党政办统筹安排。办公用房只为在职人员安排,离退休人员不再予以安排,机关干部离岗、退休后应及时向场党政办交还原办公用房。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作为房屋资源使用主体,应根据自身情况,在分配的办公用房总量内确定用房的布局,制定科室用房分配和使用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 各科室应牢固树立节俭用房意识,杜绝用房浪费。在确定房屋使用功能时,应经过慎重研究论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使用资源,提倡多功能、交叉性地利用房屋,并对在用房屋的使用状况进行实时监控。
第七条 各科室应将所用各类房屋的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情况如实上报场党政办备案;如进行内部办公用房调整,应及时将调整情况向党政办上报。
第八条 党政办对各科室用房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随时核定定额面积,对闲置不用或利用率偏低的房屋要予以收回。
第九条 办公用房仅限于各单位履行工作职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擅自将辅助用房转让、调换、出租或改变房屋用途牟取利益的,党政办将收回该房屋并没收所得。办公用房水电费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科室应爱护公共财物,不得占用办公楼内的公共空间,不得将杂物堆放在楼道内;要维护办公场所的公共卫生和工作秩序。
第十一条 各科室用房使用应服从场部统一管理,用房使用期间,如因场部总体规划调整需要重新确定有关单位用房布局,各科室要服从场部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未经场部批准,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办公及其辅助用房采取改建、拆除或搭建等行为。对于破坏房屋设施的,场部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对于未经批准私自装修的,责令限期拆除,费用由个人支付。
第十三条 各科室承担办公用房的有效使用及安全管理等责任,对因监管不力、渎职、失职等引起安全责任事故的,场部将追究相关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场党政办负责解释。
2026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