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稳定推进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管理,我局拟定了《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3年10月10日,如对本通知有修改意见,请在截至时间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
传真:0730-8178006;
电子邮箱:393891603@qq.com;
附件:《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10日
君山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及管理,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根据国务院《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湖南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四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2年)》(湘政办发【2019】4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乡镇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君山区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之外的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各乡镇建成区及周边纳入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村庄,具体的边缘界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及当地基层组织现场论证确定并报区财政局、住建局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确定。
第四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污水处理收费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污水处理费征收到位。
第五条 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岳君发改【2020】52号《关于调整君山区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标准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标准0.85元/吨,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收费1.2元/吨。低保户每月免收6吨污水处理费。区财政、发改部门适时依据运行成本确定新标准,需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为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乡镇污水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公共供水企业或有关机构代征。
第七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地公共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实行代征。区水利局作为乡镇供水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督导公共供水企业做好征收管理工作。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所辖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单位代征。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备水源的管理,加大对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组建专业队伍,添置专业设备,量化工作责任,纳入专项考核。
第八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值为准。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已安装计量设备的,其用水量以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定额流量运转24小时计算。无自动取水设备或难以伴水征收的单位和个人,原则上可按人均每月不超过4吨用水量计算收取污水处理费。
第九条 因大量蒸发、蒸腾造成排水量明显低于用水量,且排水口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经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认定并公示后,按缴纳义务人实际排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对产品以水为主要原料的企业,仍按其用水量计征污水处理费。
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者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第十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在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及时足额缴入同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不缴。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公共供水企业代征污水处理费,应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置,不得挪作他用。区财政从污水处理费支出预算中列支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为污水处理费代征额的2%。
第十二条 代征污水处理费的单位应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主体、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或者改变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二)隐瞒、坐支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三)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污水处理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将污水处理费缴入国库的;
(五)违反规定扩大污水处理费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缴纳义务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确保全区乡镇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不足部分由区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区财政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纳入财政工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年底由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考核结算。
第十七条 乡镇污水处理费开征时间为2023年9月1日0时。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变化,及时按照有关政策调整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