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 君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编稿时间: 2023-11-24 14:03 来源: 君山区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落实上级终止“以审代结”文件精神,做好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管,我局起草了《君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至2023年12月25日,如对本通知有修改意见,请在截至时间前以电话及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岳阳市君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并注明修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等。

  联系电话:0730-8177355

  电子邮箱:337599432@qq.com

  附件:《君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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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严格监管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概算管理的通知>》(岳政办发〔2020〕10号)、《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含区级预算资金、中央和省市投资补助、政府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区级财政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或财政性资金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货物采购和购买服务类投资项目(含投资依法由政府兜底的公益建设项目),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管控应遵循以下原则。

  1.程序规范,依法实施。依次推进项目储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施工图及预算审查、工程招投标、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移交接管等环节。

  2.问题导向,全程管控。针对技术脱节、责任缺失、工程变更随意等突出问题靶向施策、精准管控。加强项目投资各环节管理衔接,健全“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管理体系。

  3.职责明晰,失职倒查。按照“谁投资、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项目建设单位、技术经济服务单位、审查审批部门相应责任,建立责任倒查追究机制,以全过程责任落实倒逼投资管控到位。

  第四条 建立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工作运行机制。成立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区发改局。由发改部门牵头,财政、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纪委监委等部门共同参与。

  (一)发改部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职能。负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统筹、监理和管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库、编制和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权限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负责重大建设项目调度考核、招标投标监督指导、代建管理、评估督导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年度预算编制、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监管、财务活动监督、资产划拨批复,以及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三)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审计监督。审计内容包括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工程造价情况、投资绩效情况等。

  (四)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环保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实施项目全过程技术经济指标审查及投资、招投标、质量、安全、进度监管。

  (五)区监委负责项目全过程纪律监督。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不得违法违规举债筹措政府投资资金。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由发改部门牵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储备库。

  第六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及各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区直各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建项目投资计划,报送发改部门初审汇总,编制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按程序报批审定。拟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三年滚动储备库中选取,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办理立项、不安排建设资金和用地指标。对中途增补的必办民生实事,报区政府审定,一事一议。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年度计划如期完成。

  第七条  投资计划采取分类管理制度,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须报分管副区长审定同意,1000万元-3000万元须报常务副区长审定同意,3000万元-5000万元须报区长审定同意,5000万元以上项目须通过专题会议研究审定。

  第八条  在资金下达后项目实施前(设计阶段),上级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须报分管副区长、常务副区长审核,区长审定;1000万元-3000万元的项目须上规委会专题研究;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上区委常委会研究。

  第九条 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纳入单位(部门)财政预算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提前30日进行采购意向公开。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政府投资条例》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审批具体按照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四大阶段,明确牵头部门,推进并联审批及联合验收。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各审批环节有关审批事项及时限要求,按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一律在湖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办理。

  第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项目限额40万元(含)以上的,须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第四章  概算管理

  第十三条  区发改局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政府投资项目概算核定、监督责任。投资额200万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项目单位应依据初步设计科学编制项目投资概算,并报区发改局审批(概算审批流程及资料清单详见附件4)。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安排政府投资的依据。

  第十四条 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后,原则上不能调整概算金额。概算批复下达后,招标前由于市场人工和材料价格异常波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初步设计及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经原设计单位评估,项目单位可以申请调整初步设计及概算;已招标项目仅限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可以申请调整概算;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超出10%以内的资金按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明确的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对超投资估算10%的,可要求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责成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调减建设规模或内容、降低建设及装修标准,重新开展初步设计、重新编制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投资概算需调整增加的,除按照附件4提交的调整概算的申报材料外,必须同时明确违规超概算的责任主体,并提出筹措违规超概算投资的意见,以及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区发改局在收到项目单位的调概申请报告及处理意见后,区发改局提出初审意见、区财政局提出追加资金安排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再按程序调整批复后方可实施,区发改局严格按照区政府常务会研究意见下达调概批复。

  第五章  招投标管理

  第十六条 招标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依法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除外),且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三)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四)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五)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六)本条(一)至(五)项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4.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十七条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方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招标投标的应当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概算审批完成后进行招标投标。

  第十八条  招投标管理部门应严格审查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严格按照各行业规范文本制定,对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评标办法、材料供应方式、计价规则、工程款支付等可能造成投资失控的条款认真进行审查。及时查处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中标项目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突出问题,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加强标后合同监管,严格施工合同备案,加强合同履约情况监管,督促招标人和中标人按照合同范本签定合同。中标合同的签订不得改变招标文件的核心条款,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避免因合同签订中的不当行为造成投资增加。

  第六章  财政投资评审

  第十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评审范围和规模标准。凡君山区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指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的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村民自治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符合以下条件,需按规定进行评审(国家、省、市评审机构已评审的除外):

  (一)建设项目在20 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

  (二)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含纯苗木类)、服务单项合同金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货物、办公家具不纳入评审范围);其他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货物、服务,原则上不进行评审,上级部门或区政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具体详见《岳阳市君山区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所涉及到的可研、设计、监理、勘察、工程量编制、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费用原则上按《岳阳市君山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审流程和操作规程。预算和结算项目均由建设单位进行送审,评审流程和操作规程详见《岳阳市君山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限额标准以下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不含)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60万元(不含) 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按下列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20万元(不含) 以下的,经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通过直购或竞价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报发改局备案,经财评报告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通过直购或竞价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二十三条 (非招标情形)下列政府采购工程,采购人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采购:

  (一)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

  (二)工程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非新改扩工程;

  (三)符合(招标情形)规定,但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进行招标的政府采购新改扩工程。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保证采购活动依法进行。采购人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政府采购工程,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适用于政府性投资为主的市政基础设施、房屋建筑(含装饰装修、改造)、公路、桥梁、水利、水电、园林绿化、土地整理等公开招标项目。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因建设期内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超项目建设金额合同价格,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单位请示,经区人民政府批示后方可进行变更;勘察资料不全、设计深度不足、预算漏项错项等原因造成变更的,先查清原因分清责任后再变更。

  (一)项目变更超合同总价的情形:

  1、项目变更超合同价50万元以下,由监管小组审查后,报政府分管该项目的副区长审核,报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2、项目变更超合同价50万元以上30%以内的,由监管小组审查后,报政府分管该项目副区长和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政府区长批准,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3、项目变更超合同价30%以上的,先移交区纪委监委查明责任,处理到位后再报区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批准,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二)项目变更不超合同总价的情形:

  1、项目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10%(含)的且不超过100万元,由项目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再报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2、项目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30%(含)的且不超过200万元,由监管小组审查后,报政府分管该项目的副区长审核,报政府常务副区长批准,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3、项目变更金额不超过合同价50%(含)的且不超过300万元,由监管小组审查后,报政府分管该项目的副区长和政府常务副区长审核后,报政府区长批准,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4、项目变更金额超过合同价50%(以上)且超过300万元的,先移交区纪委监委查明责任,处理到位后再区政府分开专题会议批准,出具项目变更批复。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请变更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一)项目变更申请报告。项目变更主要内容和规模,变更原因类别及责任划分。

  (二)岳阳市君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审查表。

  (三)变更预算单、工程量计算表及变更明细表。

  (四)施工单位、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和监理等单位变更意见。

  (五)可研批复、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施工图审查意见等招标前期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项目变更应严格遵循“先审批,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原则。申请变更的项目,必须在实施过程中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于符合变更条件但未按法定程序批准变更的项目,必须由相关部门进行追责问责,对项目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九章 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负责制,落实项目招标投标制,完善项目合同管理制,完善项目监理制。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集中核算、专账管理,严格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费用。

  (一)服务费用总额控制与支付。项目前期咨询、可研、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全过程造价咨询等服务费用按国家相关计费文件取费后,按《岳阳市君山区财政投资评审操作规程》执行相应下浮。

  (二)管理费用总额控制与支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费用按工程投资总额进行计提(按阶梯计算),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项目按1.8%计取,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本数)项目按1.2%提取,5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本数)项目按1%提取,10000万元至50000万元(含本数)项目按0.8%提取,5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本数)项目按0.6%提取,100000万以上项目按0.4%提取。

  (三)工程建设资金总额控制与支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按合同约定由财政部门或项目投资业主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账户。工程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按工程合同和建设进度控制,除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费用和前期征收补偿安置费用外,严禁超进度拨款。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前,工程进度款最多支付至实际完成工程量(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变更金额视为合同金额,下同)的7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经财政评审,并办理竣工决(结)算后,工程进度款原则上最多支付至实际工程总造价的97%,余下3%作为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

  第十章 竣工验收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组织验收,认为达到设计要求后通知发改、财政、审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联合验收。

  第三十二条 竣工验收依据:审批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招投标、施工图、施工许可、资金使用情况(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还应提供资金使用总账及专账)、相关审批、调整文件以及与项目有关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涉及水土保持、规划、质量、环境保护、节能、消防、人民防空、防雷、安全生产、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专项验收。除技术特别复杂等特殊情况和有专门规定外,项目专项验收均应与综合验收同步进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竣工决(结)算资料。财政部门对经过法定程序验收合格的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竣工决(结)算评审。

  第三十五条 项目监理单位、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体系,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文件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建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投资绩效考核和后评价体系。针对竣工交付后的重大项目,发改联合财政、审计部门及时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重点检验项目决策是否科学,项目审批是否依法合规,项目合同是否严格履行,设计变更是否符合程序,工程建设质量是否达标,资金使用管理是否规范等。

  第十一章 审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跟踪审计监督是指审计局依法对已批准立项并正式开工的关系全局性、战略性、基础性、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等重大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重点环节、重要部位、重大变更等进行现场、动态、跟踪的审计监督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二)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土地利用和征地拆迁情况;

  (四)项目招标投标及合同签订情况;

  (五)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六)材料设备供应情况;

  (七)项目投资控制情况;

  (八)有关政策措施执行情况;

  (九)投资绩效情况;

  (十)其他情况。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监督。审计局将依法对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上一年度出具的竣工(结)算工程项目进行抽查审计监督;审计监督执行可在审计局的主导参与下聘请第三方进行审计;对项目工程抽查审计审减的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追回并上缴区财政。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管理审计;

  (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审计;

  (三)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十二章 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降低绩效薪酬等级或扣减绩效薪酬、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投资安排等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落实项目建设单位内部责任,责任分解不到位,对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的;

  (二)未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制、项目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管理混乱的;

  (三)未严格管控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全过程投资管控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四)违反政府投资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存在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行为的(不含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五)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因管理不善等主管原因造成超概的;

  (六)未严格执行工程造价控制有关规定,工程造价审查把关不严,存在缺项漏项、报小建大问题的;

  (七)未按规定严格审查技术经济服务成果文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管责任,或在监管中对发现技术经济服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的;

  (八)审计查出的问题,相关单位限时整改并承担相应责任。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技术经济服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上传至君山信用平台,纳入信用体系联合惩戒。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工程咨询单位咨询服务成果未达到国家深度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估算严重偏离实际的;

  (二)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或弄虚作假、勘察成果深度不达标、勘察内容不完整不真实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勘察成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存在错漏碰缺、高估冒算和设计缺陷的;

  (四)造价单位出具虚假造价文件,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控制价误差超出相关规定;不按相关规定和计价管理规定编制预算等造价文件的;

  (五)监理单位未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进行有效监理,或存在虚假签证的;

  (六)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履职不严、弄虚作假或相互串通,提供虚假资料进行虚假变更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审查审批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投资失控的,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分解落实审查审批责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严格执行审查审批标准,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查审批意见不实的;

  (三)对事中事后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力,或对责任人追究不到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 对项目各方实施机构实行超概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超概算项目,除项目建设期间价格大幅度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一律先由区纪委监委追责问责。

  (二)超概算10%以上或超概算金额3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提请区政府审议决策前,依法依规进行审计监督,分析原因、划清超概算责任,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

  (三)项目单位引起超概问题的,由项目单位承担超概资金筹措任务。一是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以及医院、学校等社会事业项目,区财政局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原则上按超概金额的10%扣减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具体扣减金额由区人民政府审定。当年确有困难的,可分年度扣减,但最长不超过3年。扣减的资金专门用于弥补超概项目建设资金缺口,未扣减完前,区财政局不得增加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行政事业运行经费预算基数。二是对农业、林业、水利、公路等领域专项建设项目,因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主观原因造成超概的,资金缺口从项目单位或项目实施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管理的相应专项资金中解决,不得向区人民政府新申请安排超概资金。因政策变化、建设期价格上涨和其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超概的,原则上按项目原批复的资金来源渠道(或比例)解决资金缺口。情况特别复杂的项目,按“一事一议”原则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四)对引起超概算问题的中介机构、代建单位、管理方予以惩戒。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超过原批复概算的,根据违约责任扣减有关责任单位的费用。并列入信用君山“黑名单”,依法禁止其承担全区各类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业务。代建单位赔付相应超概算投资。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按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其中,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的审批工作按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变化,或行业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另有专门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区政府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君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审查表.docx

  2、君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申请表.docx

  3、概算审批流程、资料清单.docx

  4、政府采购工程程序流程(非招标情形).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