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培训管理办法
索引号 | 43060018112/2019-1639975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19-12-18 11:04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促进移民脱贫增收奔小康,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42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切实做好水库移民脱贫攻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农经〔2016〕77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培训工作管理。
第三条 移民培训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管理和培训分离原则;
(二)坚持移民培训对接就业创业技能提升、产业发展、
企业用工需求原则;
(三)坚持集中培训(含中长期职业教育)与移民分散自主培训相结合原则。
二、培训类型及形式
第四条 移民培训类型分为农业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中长期职业教育。
(一)农业技能培训
1.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面向从事传统农业生产或直接参与当地农业产业开发的移民,由移民管理机构自主组织或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及综合素质培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技能。
2.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面向以农业生产经营或农业社会化服务为职业的移民,分别开展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培训。由移民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农业部门认定的具备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资质的有关机构,按照农业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规范相关要求设置培训课程,采取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分段集中培训、实训实习、参观考察和生产实践相结合,系统知识学习与跟踪指导服务相结合,传统培训方式与现代培训手段相结合等方式组织实施培训。
(二)转移就业技能培训
1.短期就业技能培训。面向有就业或创业意向的移民,由移民管理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使其掌握一门以上职业技能并考取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实现创业或转移上岗就业。
2.自主培训。面向有提升技能需求的移民,采取“持证给予适当补助”的形式,鼓励其自主选择培训时间、培训机构、培训专业,自主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取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为实现上岗就业或再就业增强竞争能力。
(三)中长期职业教育
面向移民初、高中毕业生,由移民管理机构每年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其就读各级各类职业(技术)院校,接受中长期职业教育,成为专业技能型人才。
三、任务下达、资金安排及项目确定
第五条 年度培训任务制定与下达。年度移民培训任务由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自主申报;省移民管理机构综合考虑各地移民人数、移民后扶规划、年度移民后扶项目资金额度、上年度培训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下达年度移民培训任务。
第六条 年度培训资金安排。市州本级及所辖区(含长沙县及湘西自治州所辖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含洪江区)移民管理机构根据培训资金与培训任务相匹配的原则,按不低于年度后扶项目资金总额的5%安排培训资金。
第七条 年度培训项目的确定。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及培训资金额度,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年度培训计划项目(不得安排汽车驾驶员培训项目)。纳入年度移民后扶项目计划的培训项目,须为湖南移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移民后扶滚动项目库项目。
第八条 各地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应与移民后扶规划培训总人数及资金总额度相衔接,当年培训项目计划超出后扶规划剩余培训人数或资金额度时,应按有关规定先行调整后扶规划。
四、培训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短期就业技能培训项目一律实行委托培训,由移民管理机构与培训机构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协议)。移民管理机构负责培训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与监督考核,受托方(培训机构)负责培训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短期就业技能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职业教育培训资质。
(二)有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满足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的师资、场地和实训设施设备。
(四)专业设置紧跟市场需求。
(五)有稳定就业的推荐渠道。
(六)熟悉就业培训特点,具有两年以上较好的就业培训业绩。
第十一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以满足高质量短期就业技能培训需要为标准,择优选取委托培训机构。选取结果须及时向社会公示并报省移民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对存在安全管理不善、培训弄虚作假、培训效果不佳、就业推荐不力等情形的培训机构,移民管理机构将不得再与其签订委托培训合同(协议)。
第十三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委托培训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建立学员意见反馈机制,完善学员就业跟踪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培训项目档案规范化管理,以单个培训项目为单位,按移民培训项目台帐建设标准进行整理,实行一项一档。
五、培训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资金使用范围:
(一)各类培训项目的培训费;
(二)培训宣传费(不超过年度培训资金总额的2%);
(三)中长期职业教育助学补助;
(四)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生活补助;
(五)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第十六条 培训补助发放规定:
(一)中长期职业教育助学补助。移民学员凭职业(技术)院校录取通知书(第一年使用)、本人身份证、后扶直补发放卡(或个人银行卡)、当年入学缴费凭证及当年在读证明(学校盖章),向当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
(二)自主培训获证补助。移民凭当年获取的有效证书、自主培训(含考证)个人缴费发票、上岗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和后扶直补发放卡(或个人银行卡),向当地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申请补助(三年内仅限一次)。
(三)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学员生活补助纳入项目培训费预算,由负责承办的定点培训机构根据移民学员培训考勤足额发放。
(四)发放建档立卡贫困移民中长期职业教育助学补助或自主培训获证补助时,补助标准可在规定的基础上上浮50%。移民学员参加中长期职业教育或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含其他部门组织的培训),考取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再享受自主培训获证补助。
(五)各级移民管理机构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培训补助,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各类培训补助。对违规发放培训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将严肃查处并责令追回。
第十七条 培训经费报账必备票证:
(一)短期就业技能培训、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经费报账:必备正规票据、经费预决算、委托合同、培训通知、学员名册等原件。
(二)中长期职业教育助学补助发放:必备当年的入学缴费凭证和在读证明(学校盖章)等原件;录取通知书(第一年使用)、本人身份证、后扶直补发放卡(或个人银行卡)等复印件。
(三)自主培训获证补助发放:必备自主培训(含考证)个人缴费发票原件、当年获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就业证明、本人身份证、后扶直补发放卡(或个人银行卡)等复印件。
六、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市两级移民管理机构采取内部审计、稽察、监测评估、绩效评价、纪检监督等方式,加强对下一级移民管理机构移民培训工作及培训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监督检查与培训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项目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要加强移民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坚决防止和杜绝挤占、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培训资金现象。对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级移民管理机构应加强移民培训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广泛宣传和推广使用移民培训信息平台,切实保障移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一)公开内容。年度培训项目计划、培训通知、学员名单、项目实施情况、自主培训和中长期职业教育培训补助发放情况等。
(二)公示平台。各级移民管理机构门户网站、湖南水库移民培训微信公众号。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