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问题解答
索引号 | jssjj/2023-2117541 | 发布机构 | 区审计局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3-09-28 12:42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问题一:如何做好投资审计项目立项计划管理?
各级审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公共投资项目情况,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投资审计项目计划。要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在审计内容上,应涵盖重大政策贯彻落实、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建设程序、工程项目建设财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管理、材料设备管理、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结算、公共投资绩效审计等主要内容。
投资审计项目年度计划应明确到具体项目,要避免脱离实际,审计项目数量严重超过审计资源承受能力。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一经制定,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不能在审计项目计划外开展投资审计。
问题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开展投资审计项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但不得将整个审计项目外包,审计组长、主审、廉政监督员、资料保管员不得由外聘人员担任。聘请中介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建立健全选聘工作制度,严格监督执行。外聘人员参与审计时,应将外聘人员编入审计组,与审计人员共同开展审计,并对外聘人员的审计取证等材料进行复核把关。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协调财政部门将购买服务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审计对象及其他单位转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问题三:如何开展跟踪审计,应注意哪些问题?
跟踪审计将审计关口前移,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不仅关注项目建设相关重点事项的结果,更关注这些事项发展过程,以便及早发现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的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促进规范管理,消除事后审计即使发现问题却无法及时有效整改的缺陷,对下一阶段被审计事项的实施发挥预防作用。
跟踪审计实施过程中,除合理安排审计内容、恰当确定每次或每阶段跟踪审计重点外,还应根据具体建设情况,有效把握对重要事项的审计介入时机,发挥跟踪审计及时介入的优势,保证跟踪审计质量与成效,有效降低审计风险。
此外,实施跟踪审计时,要把握好审计边界,分清审计监督与项目建设管理、决策活动的职责,保持审计独立性和职业谨慎。建立现场审计风险防范机制,审计人员在项目跟踪审计中,不得参与项目的管理活动,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不参加项目决策、管理、咨询、评审等会议,如需收集资料可旁听会议,但不签署会议纪要,如发现问题,应通过规范的审计文书进行反馈。
问题四:如何杜绝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代结”?
“以审代结”一是指地方政府和审计机关出台相关的文件制度,明确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要清理、纠正此类规定;二是指审计机关代替建设单位承担工程结算审核等管理职责,在甲乙双方没有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情况下,强制以审计结果直接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依据。“以审代结”混淆了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和国家审计的监督责任。结算审核是建设单位的管理责任,审计机关不能代替管理,否则既违反了独立性原则,又因介入平等民事主体的民事关系影响了甲乙双方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结算不实等问题,应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依法、依规、依合同进行整改;对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损失浪费等问题线索,应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要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督查机制,促进整改落实和追责问责。
中央和省里三令五申严禁“以审代结”行为,但目前仍有部分地区强制或变相强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对此,各级审计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一切行动听指挥,坚决落实审计署文件精神,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开展投资审计工作。各级审计机关要向当地党政主要领导汇报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并明确告知,省审计厅将对地方党政领导违规干预审计工作以及地方审计机关不遵守法律法规,超越法定职责权限的情况列入负面清单,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