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扶贫造林(种草)专业合作社脱贫模式的通知
索引号 | 43060018112/2018-1464906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 | 文 号 | 办规字〔2018〕170号 |
生成日期 | 2018-11-13 | 公开日期 | 2018-11-14 03:34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发展改革委(局)、扶贫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和《生态扶贫工作方案》,全面推广山西组建扶贫造林(种草)专业合作社(队,以下简称“合作社”)脱贫模式,为打赢脱贫攻坚战作出积极贡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合作社扶贫工作的总体要求
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扶贫重要论述,聚焦深度贫困地区,立足贫困地区生态脆弱和贫困人口集中相耦合的实际,充分发挥林业和草原扶贫职能优势,通过吸纳贫困人口参与国土绿化工程建设,付出劳动增收脱贫,增强贫困群众的脱贫积极性和荣誉感。同时,推动国土绿化工程实施逐步向专业化、系统化、规模化发展,打造一支基层造林种草精锐力量,实现在一个战场同时打赢国土绿化和脱贫攻坚两场战役。
组建合作社脱贫以推进国土绿化工程建设和促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增收脱贫为目的,坚持精准到人,落实工程任务;坚持科学取酬,确保收益稳定;坚持机制创新,造林经营并行;坚持示范带动,稳步辐射推进。
争取到2020年,在全国组建1.2万个合作社,吸纳10万以上贫困人口就业,带动30万以上贫困人口增收脱贫。
二、推行合作社扶贫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积极组建合作社带动脱贫。鼓励国土绿化工程施工企业、大户、技术人员通过工商注册,成立合作社。要依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本地区工程任务和贫困人口实际,科学确定单个合作社最低社员人数和贫困社员比例,明确贫困社员所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量和劳务报酬等相关标准,确保贫困人口获得合法收益。
(二)全面落实合作社工程任务。贫困县实施的退耕还林还草、退牧还草、防护林、防沙治沙、石漠化综合治理、草原综合治理、国家储备林、造林补贴、森林抚育等工程建设任务,鼓励安排给合作社。支持合作社参与林业和草原提质增效、中幼林抚育等工程。
(三)完善合作社带贫减贫机制。鼓励贫困人口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通过参与工程建设、参加公益岗位劳动、经营生态特色林产业等方式引导贫困户参与,让贫困群众得到租金收益、补助收益、劳务收益和股权收益,提升贫困户参与产业的组织化程度,提高脱贫可持续性。
(四)支持合作社发展多种经营。鼓励合作社拓宽经营范围,发展木本油料、林下经济、种苗花卉等优势特色产业。引导合作社逐步壮大成为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业产业化项目。支持合作社开展季节造林、全年营林,多种经营、持续脱贫。
(五)加强合作社资金管理。按照工程管理规定,及时对合作社实施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资金。合作社要将参与工程建设的社员劳动量登记造册,并计入社员账户,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取酬,所产生的劳务报酬应直付到社员的银行账户,确保支出透明、比例达标、痕迹可查。
(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借鉴山西模式,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鼓励依法通过议标方式将工程任务安排给合作社。各地应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合作社承担工程项目相关要求,对工程质量、贫困人口收益、规范运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七)建立健全社员退出和补充机制。对合作社中不愿参加或长期不能参加劳动的社员,合作社理事会应组织召开社员大会劝其退出,并按规定办理财务决算。合作社要及时吸收有加入意愿、有劳动能力、可以参加工程建设的贫困人口入社。
三、充分保障合作社扶贫工作顺利推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林业和草原、发展改革、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合作社扶贫工作,落实工作职责,因地制宜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把组建合作社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载体和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大资金投入。国家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要向贫困地区倾斜,省、市级实施的国土绿化工程要优先安排给贫困县。建立健全区域生态建设扶贫机制,提高现有工程补助标准。规范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撬动更多资金投向贫困地区,确保合作社工程建设任务落地。
(三)积极协调配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不断研究完善合作社的扶持政策,加强合作社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发展改革部门要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加大对贫困地区国土绿化工程建设的支持力度。扶贫部门要对入社贫困人口真实性和所占比例进行审核,结合财政扶贫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对贫困人口加入合作社获取劳务收入进行跟踪统计。
(四)强化考核管理。要实行合作社实施工程质量和脱贫质量的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合作社工程任务的重要依据。
特此通知。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
2018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