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安全监管

来源: 君山区司法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jssfj/2024-2199881 发布机构 区司法局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4-06-24 10:40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三条之管理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履行判决、裁定、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遵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保外就医等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