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
来源:君山区司法局   日期: 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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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

二、不准失职渎职,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不准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四、不准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不准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六、不准有其他的违纪违法行为。

请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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