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六不准”
索引号 | jssfj/2024-2260775 | 发布机构 | 区司法局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未知 | 公开日期 | 2024-12-24 03:59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一、不准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索取、收受贿赂。
二、不准失职渎职,不履行法定职责。
三、不准体罚虐待社区矫正对象,或者违反法律规定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社区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
四、不准泄露社区矫正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五、不准对依法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打击报复。
六、不准有其他的违纪违法行为。
请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认真遵守工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