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厘清信访与其他法定途径之间的受理范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优先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现制定我局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医师执业注册及证书核发、权限内医疗机构设置、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再生育审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审批、权限内卫生(安全)许可证核发、传染病毒(菌)三类使用单位审批、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服务人员执业合格证核发。
2. 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 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医疗机构效应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湖南省卫生厅医院评审的实施细则(试行)》、《医院评审暂行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以上行政执法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作出的以下行政给付行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金、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独生子女保健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实施方案》(湘人口发〔2005〕31号)、《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湘人口发〔2008〕20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10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湘人口发〔2012〕18号)、湖南省卫生计生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计生协会6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湘卫家庭发〔2015〕8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湘财社〔2016〕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9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4〕27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口发〔2011〕6号),)、《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湖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及实施细则》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以上行政执法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我局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征收):对医疗单位的处罚、对医务人员的处罚、非法行医的处罚、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采供血机构违规处罚、对公共场所卫生行政的处罚、对学校的处罚、对供水企业的处罚、对消毒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处罚、对涉水产品的处罚、对预防接种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母婴保健法》规定行为的处罚、对计划生育违规行为的处罚、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收养子女者征收社会抚养费。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同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法律依据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乡村医师从业管理条例》、《护士条例》、《行政处罚法》、《卫生部行政处罚程序》、《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卫生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以上行政执法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不服我局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卫生计生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强制行为: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强制消毒;对甲类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及相关人员强制隔离治疗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以上行政执法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行政相对人或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不服卫生计生部门作出的其他行政行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对医疗机构的评价和监督、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合法性判定、对村卫生室、村医的考核管理、基本药物监督管理。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依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和使用管理办法》、《湖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审批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湖南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颁发计划生育工作者荣誉证书的通知》、《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南省基本药物中标药品供应保障管理办法(试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以上行政执法方面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反映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
1、具体投诉请求
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义务,或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2、法定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4、处理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存在异议,可以自知道之日起60日内向区政府或上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区卫计局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区卫计系统工作人员与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
调解、仲裁、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4、处理建议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如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或劳动争议相关方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君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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