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单位:
现将《湖南省201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市州计分办法》和《湖南省201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评县市区计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4月21日
湖南省201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评
市州计分办法
按照《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方案〉的通知》(湘人口领发〔2016〕2号)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党政领导责任落实情况(54分)
(一)主要责任指标(11分)
1.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情况(6分)。
主要考核符合政策生育率情况。
符合政策生育率=2016年度出生人口中符合现行生育政策人数/2016年度出生人数×100%
(1)符合政策生育率责任指标完成情况(2分)。
未完成省下达责任指标的,每低0.1个百分点扣0.3分,扣完为止。
(2)符合政策生育率水平情况(4分)。
以全省平均值为基数,计基准分3分,高于基数5个百分点及以上,计满分;低于基数5个百分点及以上,计2分;在基数±5个百分点以内,按比例分段计分。
2.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情况(5分)。
(1)出生人口性别比责任目标完成情况(2分)
未完成省下达责任指标的,出生人口性别比与去年持平扣0.1分,每高0.1个比点加扣0.1分。
(2)出生人口性别比水平(1分)
总出生人口性别比在107及以下的,计满分;高于107的,每高1个比点扣0.05分,最低0分。
(3)出生人口性别比与上年同比升降情况(2分)
2016年度在107及以下,或高于107、高出部分比上年度下降幅度达10%及以上的,计满分;高于107、高出部分比上年度下降幅度低于10%的,按下降幅度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扣完为止;高于107且与上年同比上升的,计0分。
2013年度至2015年度以来的全员数据、2016年度住院分娩、出生医学证明办理和湘粤区域共享数据等数据,作为修正2016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依据。
(二)计划生育宣传(5分)
计划生育新的法律法规政策主要包括:中央《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的意见》、《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湖南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实施意见、《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等。
1.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2分)。
根据上报系统中党委中心组学习以上计划生育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情况进行划档,并按照一档100%,二档80%,三档60%比例进行计分,未学习的计0分。
2.干部群众知晓情况(3分)。
以上计划生育新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宣传、健康知识等知晓情况。
干部群众知晓率=电话调查已知政策人数/电话调查人数×100%
以全省平均值为基数,计基准分2分,高于基数10个百分点及以上,计满分;低于基数10个百分点及以上,计1分;在基数±10个百分点以内,按比例计分。
3.优化村(居、社区)计划生育户外宣传环境。
在工作督查和数据核查中,发现没有建立规范的计划生育户外宣传阵地,每例扣0.2分;没有及时更新计划生育宣传内容,每例扣0.2分。扣分不超过2分。
(三)综合治理工作(18分)
市州党委政府计生综治工作综合考评得分=(省级资料评审及核查计算的到位率×50%+委托省直综治部门考核计算的到位率×50%)×项目分-个案扣分
市州综治部门综合考评得分=(省级资料评审及核查计算的到位率×50%+委托县级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考核计算的到位率×50%)×项目分-个案扣分
省级资料评审及核查项目综合落实到位率=协同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率×40%+信息共享职责落实到位率×30%+政策兼容职责落实到位率×30%。
被委托单位以日常监测、工作督查和平时掌握情况为依据,省直综治部门对本系统14个市州部门和市州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本级14个综治部门按照5:6:3比例进行划档;市州各综治部门对本系统县市区部门和县市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对本级综治部门,按照所辖单位个数平均划分为三档(余数按序均分原则)。
1.协同管理
协同管理职责落实到位率=(∑已落实项目/∑应落实项目)×100%。
各综治部门协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部门将人口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和形势教育纳入党校领导干部主体班培训的必修内容;在党政领导班子建设、领导干部提拔任用及中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推荐和先进基层组织等评选活动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2)宣传部门把中央、省关于计划生育一系列新的决定、政策、法规和计划生育新的形势任务纳入各级党委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在文明单位的创建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3)统战部门在民主党派和工商联领导班子配备、统一战线各类代表人物政治安排和实职安排、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表彰活动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4)公安部门协同开展流动人口管理、查处“两非”及其他计划生育案件。
(5)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时查验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和鼓励不能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情况。
(6)财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落实情况。
(7)人社部门对单位或拟录(聘)用人员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进行审查,单位、个人表彰或录用、聘用国家工作人员时,严格执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女职工社会保险、生育保障、产假、平等就业等合法权益。
(8)农业部门依法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在新农村创建示范活动中,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9)工商部门加强广告监测,依法查处违法制作、发布有关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
(10)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假冒伪劣避孕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组织开展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监督,严禁计划内免费药具进入市场销售情况。
(11)工商联系统在推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时,进行计划生育审查。
凡涉及计划生育审查的综治部门,须以正式公函形式报送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并按照规范格式附上相关内容,形式或格式不规范的,每一个案扣0.1分;经审查发现有“一票否决”情形,但未落实“一票否决”的,每一个案扣0.2分。
2.信息共享
信息共享职责落实到位率=(∑已落实项目/∑应落实项目)×100%。
各综治部门信息共享具体职责如下:
(1)教育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上年度新入学的小学在校学生基本数据。
(2)公安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迁入户口的已婚育龄妇女和新登记上户人口的基本数据。
(3)民政部门在每月10日前,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新增婚姻登记人员的基本数据。
(4)人社部门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上年度退休人员的名单基本数据。
(5)住建部门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所在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上季度施工单位育龄妇女的名册。
(6)工商部门在每月30日前,向现居住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卫生计生部门通报本月核发营业执照的已婚育龄妇女基本数据。
由市州综治部门上报的信息共享内容将按所管辖的范围分摊到没有此项职能的区县计算。相关综治部门须按照综治职责以规范格式通报信息,对通报不及时、不完整和不准确的,每一个案扣0.1分。
协同管理和信息共享各项目职责落实情况,根据评审和检查结果划为三~四个档次,按照一档100%、二档70%、三档40%、末档10%和信息匹配准确情况进行加权修正。本年度未开展相关工作、有部门无职能或者无部门的,按照相同级别及范围的该项目的平均到位率进行计算。
3.政策兼容
政策兼容职责落实到位率=(∑电话调查已落实到位人数/∑电话调查应落实人数)×100%。
各综治部门政策兼容具体职责如下:
(1)民政部门对实行计划生育的特困家庭,依据社会救助法规政策规定,优先给予社会救助,在安排入住供养服务机构时,优先考虑符合入住条件的计划生育特困家庭。
(2)教育部门发放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和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给予优先优惠。
(3)农业部门安排涉农扶持项目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给予优先优惠。
(4)移民部门安排结余指标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对独生子女家庭、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5)工商联系统(工商联、行业商协会、光彩会等)组织非公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开展公益事业时,优先扶助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
(6)人社部门在落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中,对因实行计划生育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没有收入来源的缴费困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7)住建部门在农村进行危房改造、在城镇安排保障性住房时,优先考虑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重点考评相关综治部门制定并落实对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两女户的优惠政策情况,要求有具体的标准和落实到位的名册,未按要求提供名册的,每一个案扣0.1分。未制定优惠政策或优惠政策未落实到位的,该部门的项目计0分。
民政、教育部门政策兼容应落实人数未达该市州本年度已婚育龄妇女人数0.05%的,政策兼容到位率按90%加权计算。
(四)机构队伍建设(8分)
以正式下发的 “三定”方案和编制登记为依据。
1.县级卫生计生综合执法资源整合情况(1.5分)。
所辖县市区均未整合到位的,计0分;仅部分县市区未整合到位的,按整合到位比例进行计分。
2.县乡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整合情况(1.5分)。
所辖县乡两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均未整合到位的,计0分;仅部分县乡两级整合到位的,按县乡1:2整合到位比例进行计分。
3.乡镇卫生计生办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4分)。乡镇(街道)设置“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并至少配备一名行政编制的专职工作人员。按照符合以上要求的乡镇街道的个数占所辖乡镇街道个数的比例进行计分。
4.村组计生队伍建设和待遇落实情况(1分)。
保证村组计生队伍稳定,落实相关待遇,并加强基层卫生计生工作融合。在工作督查和数据核查中,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到位的,每项扣0.3分。
5.单独设置卫生计生办予以加分。所辖县市区的乡镇(街道)单独设置卫生计生办的,每设置一个加0.02分,加分不超过1.5分。
(五)计生经费投入(8分)
1.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情况(2分)。
201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与上年度实际投入持平或高于上年度的,计满分;低于上年度的,按下降幅度反比例分段计分。
2.计划生育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5分)。
(1)2015年本级计生项目经费投入到位情况。重点考核2015年市级财政计划生育重点项目经费预算安排(含年内追加)到位情况,确保本级配套资金安排、拨付到位,包括: “两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项目。按规定标准及时拨付到位的计满分;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每项扣0.1分;不完全到位的,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1分;未拨付的,每项扣0.5分。
(2)上级专项转移支付计划生育资金拨付到位情况。2015年省安排计划生育能力建设补助经费、计划生育节育手术补助经费、中央补助地方计划生育事业费和独生女子保健费,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到位的计满分;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每项扣0.1分;标准不到位的,每项每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未拨付的,每项扣0.5分。
以上扣分扣完本项目分为止。
3.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1分)。
根据上报情况和党政综治调查情况数据,对2015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落实到位率直接计分。2016年度未按规定时间拨付到位的,扣0.5分。
落实到位率=各级财政补助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金总额/预算资金总额×100%
(1)2015年中央和省及本级配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到位情况。中央和省级下拨经费依据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下拨专项资金文件核实是否拨付到相关单位。市级配套资金,2016年度6月底以前补拨到项目实施单位视同拨付到位。
(2)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专项资金拨付情况:中央和省提前批下达的补助资金及市本级配套是否在2016年6月底前按50%的比例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4. 加大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力度予以加分。2016年度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超过上年度实际投入的,按每高一个百分点加0.1分,加分不超过0.5分。
(六)绩效考核(2分)
计划生育(计生协)工作在市州对县市区绩效考核中,参照省级绩效考核方式,设置倒扣分或所占分值达到总分值3%的,计基本分1.6分;所占分值高于总分值3%但低于5%的,在(项目分-基本分)内按比例加分;所占分值低于总分值3%的,在基本分内按比例计分;所占分值达到总分值5%及以上的,计满分。没有纳入绩效考核的,计0分。
(七)落实“一票否决”(2分)
2015年度须有被市州“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按问责到位的乡镇街道个数占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乡镇街道个数的比例计分;无被“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乡镇街道的,计0分。
被否决乡镇(街道)的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须受到问责。问责方式包括党纪、政纪处分、诫勉谈话,或限制其评先评优、提拔任用、晋职晋级等。
党政领导责任落实情况相关指标加分后,最后得分不超过本项目总分。
二、计划生育基础工作情况(46分)
(一)依法管理(10分)
1.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4分)。
社会抚养费依法征收率=违法多生育立案率×30%+征收标准准确率×50%+往年违法生育多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率×20%。
以全省平均值为基数,计基准分2分,高于基数10个百分点以及上,计满分;低于基数10个百分点及以上,计1分;在基数±10个百分点以内,按比例分段计分。
通过第三方调查和社会抚养费征缴系统、全员人口数据库获取相关数据。
(1)违法多生育立案率=已完成征收立案审批的案件数/违法多生育应立案人数×100%。应立案人数,为2013年10月1日以来上报(上报后1个月内须立案)和应纳入而未纳入管理的违法多生育人数。当事人双方分别作出立案审批的只计算一次,空挂户、流入人口违法多生育的不计算立案率。
(2)征收标准准确率=∑(系统显示应征金额/调查核定应征金额×100%)/调查人数。主要考核征收决定书中确定计征基数、征收标准的准确情况,以日常监控、举报调查和电话调查数据为主。征收标准的确定: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湘政办发〔2009〕1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往年违法生育多孩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率=往年违法生育多孩社会抚养费征收已结案个案数/往年违法生育多孩社会抚养费征收应结案个案数×100%。实际结案个案数是指已征收到位且正式结案的个案数;应结案个案数指2013至2015年度已在征缴平台上报出生、下达处罚决定书、已进入征收程序的违法生育多孩个案人数。
2.预防“两非”工作和查处“两非”典型案件情况(6分)。
(1)预防“两非”工作情况(2分)。
通过党政综治调查市州预防“两非”规范管理情况,根据调查核实情况进行划档,并按一档100%、二档70%、三档40%、末档10%的比例进行计分。
规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建立健全医疗保健机构B超购置和使用管理、孕情监控、终止妊娠手术管理、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住院分娩实名登记、采血监管等具体制度。
②警示标志和工作流程图张贴情况;具有胎儿性别鉴定功能的医疗设备备案情况;妊娠14周以上超声检查和产前染色体诊断检查双签名情况;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查验、登记证明情况;终止妊娠药品和促排卵药品销售、管理和使用情况;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仪设备操作人员管理使用责任书签订情况;住院分娩实名登记情况。
(2)查处“两非”典型案件情况(4分)。
市州查处“两非”典型案件任务数为所辖县市区任务数之和,超额完成任务的县市区案件数不能折抵未完成任务的县市区任务数。
案件查处到位情况分为案件查处情况和案卷文书质量两项内容。考核“两非”典型案件查处到位情况,并根据“两非”典型案件查处到位情况,按基本任务案件得分系数和超额任务得分系数5:5合成计分。
所辖县市区上年度已上报但未处理到位的“两非”典型案件,本年度仍未处理到位的,每例扣0.04分。
出生人口性别比排在全省前3名、且高出107部分比上年度下降幅度低于10%的市州,不得评为优秀单位。
(二)妇幼健康服务(8分)
1.贯彻落实《湖南省出生缺陷防治办法》工作情况(1分)。
(1)市州人民政府将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叶酸增补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内容,实行城乡全免费服务,以市州政府出台的文件为准(出台文件时间截至2016年6月30日)。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台文件,且包含以上内容的,计0.5分;未按规定时间出台文件,扣0.2分;每缺一项内容扣0.2分,扣完为止;未出台文件,计0分。
(2)加强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建设,要求市州本级有一所由政府举办的公益性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未设置的扣0.5分。
2.产前筛查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位情况(6分)。
(1)产前筛查到位情况(3分)。
产前筛查综合到位率=孕产妇产前筛查率×40%+产前筛查高危孕妇接受干预诊断率×30%+产前筛查高危孕妇妊娠结局随访率×30%。其中:
①孕产妇产前筛查率=本年度本地区孕产妇产前筛查人数/本年度本地区产妇数×100%
②产前筛查高危孕妇接受干预诊断率=已接受干预诊断高危孕产妇人数/本年度本地区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人数×100%
③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妊娠结局随访率=已接受妊娠结局随访高危孕产妇人数/本年度本地区产前筛查高危孕产妇人数×100%
以上指标通过电话调查核实准确情况后,再根据核实准确率修正系统相关指标。产前筛查综合到位率低于75%的计基准分1分;85%及以上的,计满分;其他的按比例分段计分。
(2)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到位情况(3分)。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综合到位率=项目目标人群覆盖率×40%+实验室室间质评结果合格率×20%+早孕随访率×20%+妊娠结局随访率×20%。其中:
①目标人群覆盖率=已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计划怀孕夫妇人数/本年度本地区农村计划怀孕夫妇目标人群数×100%
②实验室室间质评结果合格率=项目单位参加省级室间质评结果平均合格率
③早孕随访率=早孕随访人数/本年度本地区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数×100%
④妊娠结局随访率=妊娠结局随访人数/本年度本地区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后怀孕人数×100%
以上指标通过电话调查核实准确情况后,再根据核实准确率修正系统相关指标。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综合到位率低于80%的计基准分1分;95%及以上的,计满分;其他的按比例分段计分。
3.孕产妇系统管理到位情况(1分)。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本年度本地区孕产妇系统管理人数/本年度本地区活产数×100%
以上指标通过电话调查核实准确情况后,再根据核实准确率修正系统相关指标。孕产妇系统管理到位比率在85%以下计基准分0.5分;90%及以上的,计满分;其他的按比例分段计分。
(三)奖励扶助政策落实(4分)
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及手术并发症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2分)。
在工作督查和日常监测发现的所辖县市区奖励扶助政策未落实到位或者奖励扶助金未达到2015年省定标准的个案,每例扣0.25分,最多扣2分。
2.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落实情况(2分)。
随机从《湖南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系统》数据库中抽取2016年通过人社渠道发放奖励金对象,进行电话调查,并根据社保机构奖励金发放系统反馈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修正。
落实到位率=已落实奖励人数/应落实奖励人数×100%
以全省平均值为基数,计基准分1.5分,高于基数10个百分点及以上,计满分;低于基数10个百分点及以上,计1分;在基数±10个百分点以内,按比例计分。
(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7分)
1.流动人口“一盘棋”机制建设情况(含区域协作)(4分)。
(1)流动人口信息入库率(2分)。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计算流动人口信息入库率。
以全省平均值为基数,计基准分2分,高于基数5个百分点或入库率达95%及以上,计满分;低于基数5个百分点及以上,计1分;在基数±5个百分点以内,按比例计分。
(2)区域协作(2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过程中有不配合行为或流动人口信息上报,户籍地和现居地相互推诿,篡改数据,不履行对群众的服务管理责任的,每个个案扣0.2分,最多扣2分。
2.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落实情况(3分)。
根据现场核查情况计算公共服务管理综合到位率,包括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电子健康档卡、健康教育、预防接种、等卫生计生公共服务项目。
公共服务管理综合到位率按比例进行计分。
(五)信息化建设及应用(14分)
1.全员人口信息准确、及时情况(9分)。
(1)全员人口数据上报准确情况(4分)。
全员人口数据关键项目准确率=数据完整率×30%+数据逻辑准确率×30%+五岁及以上人口身份证信息完整率×40%
准确率在98%及以上计满分;以下的按比例计分。
全员人口数据关键项目,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户籍地、现居地、婚姻、联系电话、妊娠、生育、避孕、流动等信息,要求信息真实、无缺项、无逻辑差错。
根据全员人口数据库与公民信息网、医疗机构出生信息、奖励扶助等外部数据身份证信息比对情况,结合抽取一定关键项目信息进行电话调查准确情况,加权评估以上项目的完整准确性。
(2)业务数据上报综合及时情况(2分)。
业务数据上报综合及时率=2015年10月1日以来出生上报及时率×40%+妊娠上报及时率×40%+避孕节育措施上报及时率×20%
综合及时率在90%及以上,计满分,以下的按比例分段计分。
婴儿出生后60天以内、怀孕后180天以内、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后30天以内上报的,视为上报及时。
(3)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报准确情况(2分)。
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上报准确率=(电话调查已落实措施人数/电话调查措施落实总人数)×100%
避孕节育措施准确率在92%及以上,计满分;以下的按比例计分。
从全员人口数据库按人口规模提取2016年度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名单(包括上环、结扎和药具。基层应在全员人口数据中填写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调查进行核实。
(4)联系电话采集准确情况(1分)。
联系电话采集准确率=(电话调查人数-空号人数-重复号数-非本人回答人数)/电话调查人数×100%
准确率在98%及以上,计满分;以下的按比例计分。
调查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包括综治部门政策优惠)、产前筛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妇系统管理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准确情况等项目的联系电话采集准确情况。
(5)重点核查出生错漏虚报情况。本年度出生,政策内错漏报,每例扣0.15分;政策内虚报、政策外一孩、二孩漏报和性别错报,每例扣0.45分;政策外多孩漏报,每例扣0.6分;是流动人口出生的,由现居地和户籍地按管理责任承担比例扣分。上年度出生的错漏虚报按以上标准的50%扣分,考核期外5年内出生的按25%扣分。本项扣分最多扣5分。
2.出生人口信息整合、共享情况(2分)。
根据全员人口数据库信息比对省市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助产服务机构等上报的出生医学证明信息、分娩登记信息、孕产妇死亡信息、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比例进行加权计分。
3.网格化、村直报建设和应用情况,居民健康卡信息采集、更新、维护和规范管理情况(3分)。
(1)网格化、村直报建设和应用情况(3分)。
包括城市区人口网格化管理和非城市区村级信息直报。
城市区人口网络化管理,根据城区人口规模和人房、人业、人户“三关联”比例情况,进行加权计分。非城市区村直报,根据村(社区)级单位直报数据情况进行计分。
(2)居民健康卡信息采集、更新、维护和规范管理情况。
根据全省居民健康卡项目整体工作进展情况酌情纳入计分,并根据部署完成情况实行倒扣分制,扣分不超过1分。
(六)计划生育协会工作(3分)
1.群众自治工作开展情况(含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示范点创建活动情况)(1分)。
在工作督查、数据核查中,对群众自治工作开展没有落实村务公开,如生育、奖励扶助和社会抚养费公开情况,按每项扣0.3分。
2.计划生育协会经费安排到位和拨付及时情况(2分)。
2016年度计生协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记满分。计生协工作经费没有足额拨付,按到位比例计分;经费未列入财政预算,扣1分;拨付不及时的,扣0.5分。
(七)个案考核项目(倒扣分)
1.违法行政、违法违规执业、妇幼健康服务不作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不作为、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计划生育证明/生育服务证不作为等行为,参照《湖南省人口计生依法行政依法执业日常监控考核试行办法》(湘人口领办发〔2011〕8号)的规定,按个案酌情予以0.1~0.5分扣分。
2.负面舆情应对不力。对网络、媒体报道的负面舆情未及时应对、报告以及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个案,每例扣0.1分,受到国家卫生计生委通报或行评问政的每例扣0.5分。
3.出现恶性案件、干扰考核评估、弄虚作假的,根据情节轻重,每例扣发生单位所在市州0.1~0.6分;但“两非”案件查处的本年度办理虚假案件被查实的,每例扣1分;上年度办理虚假案件被查实的,每例扣0.5分。
前2项倒扣分,每项不超过3分,第3项不超过5分。
三、工作机制创新情况(加分项目)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对各地创造的可以推广复制的好经验、好做法,适当加分,鼓励基层改革创新”要求,本年度设立创新奖,并予以加总分鼓励。创新重点是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体系和机制建设。创新奖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5个,按照创新项目的推广价值、成熟程度和实施效果,予以分档加分。创新奖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其中所辖县级单位创新奖按县级加分值的20%比例折算加分,折算加分累计不超过0.5分。具体实施方案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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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山微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