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党组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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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3060018112/2019-1568951 发布机构 君山区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2019-03-18 公开日期 2019-03-31 05:52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司、室、中心:

《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3月15日国家信访局党组第10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国家信访局党组

2019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职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原则上只可利用法定节假日、集中带薪年休假期出行。

第三条 严格执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制度,禁止未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私自出国(境)。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各司(室、中心)是本部门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核主责部门,离退休干部办公室是离退休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审核主责部门。机关纪委、局保密办承担相关审核责任。

第四条 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把关。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在职副局级信访督查专员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因私事出国(境)。

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

第六条 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 在职人员每人每年因私事出国(境)不超过1次。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

第九条 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 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司负责汇总,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人事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国家信访局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国家信访局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或《国家信访局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备案表》)和保密承诺书等。其中,申请事由一项,应详细填写因私事出国(境)的理由、利用何种假期、往返时间段、目的地等具体内容。

(二)出国(境)探亲的,须提交国(境)外亲属的邀请信(函)及其所在国家(地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说明邀请人的身份、住址、职业、联系方式以及与被邀请人的关系等。

(三)出国(境)旅游的,要填写国(境)外行程安排。其中,随团旅游的,须提供所随旅游团有关材料。所随旅游团应是具有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权的旅行社组织,旅游目的地必须是与我国签定旅游开放合约的国家和地区。

(四)其他原因申请出国(境)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报送的材料必须内容详实、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要注明出国(境)具体时间、境外停留时间、所赴国家(地区)、出行目的等。

第十三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需在局智能办公平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职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由司(室、中心)、机关纪委和局保密办在本人填写的《审批表》和保密承诺书上签批意见,至少于拟出国(境)前20个工作日交人事司审核,人事司按程序报批。其中,正处级及以下登记备案人员,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副司级及以上干部,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报局长审批。

(二)离退休登记备案人员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由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和局保密办签署意见,交人事司审核,分别报分管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三)中管干部申请因私事出国(境),需由局党组提出意见,报中央组织部审批或备案。

(四)在职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司(室、中心)审批,报人事司备案;离退休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由离退休干部办公室审批,报人事司备案。情况特殊的,由人事司审核报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审批同意后,人事司方可出具同意申办因事私出国(境)证件的意见函。

第十五条 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在职人员,除应办理以上手续外,还应按照《国家信访局机关工作人员请假休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人事司负责局机关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集中保管工作。

第十七条 集中保管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包括个人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和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十八条 登记备案人员回国(境)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人事司送交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因故取消出国(境)行程的,应报经所在司(室、中心)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向人事司书面说明情况,一并将已申领的出国(境)证件送交人事司集中保管。申请变更出国(境)行程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时送交因私事出国(境)证件的,人事司向所在司(室、中心)及个人发函催交,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的,由人事司会同机关纪委等部门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后5个工作日内仍不送交证件,情节严重的,予以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部门处理。

第五章 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在职干部职工不得在国(境)外办理退休或辞职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第二十二条 局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出国(境)定居的,要及时报告所在司(室、中心),并由所在司(室、中心)报人事司备案。

第二十三条 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出国(境)前,由所在司(室、中心)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在国(境)外要维护国家尊严和形象,遵守外事纪律,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第二十四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党员干部,在国(境)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公开活动,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司(室、中心)要加强对因私事出国(境)人员的审批把关。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出国(境)或逾期未归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3月21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