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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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3/2024-2236805 发布机构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4-10-17 02:48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
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湘政发〔2024〕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减轻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税收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延续完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80%,且每人每年减征税额不超过24000元。

  前款所称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含单独计税的综合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

  二、纳税人同时符合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中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的,只能以一种身份享受上述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不得叠加享受。

  本通知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湘政发〔2019〕7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