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残联字〔2026〕1号
各市州、县市区残联、发展改革委(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
《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民政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应急管理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1月29日
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残疾人友好型省份推动新时代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作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残疾人康复事业发展规划。各级残联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共同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四条 康复救助对象为具有湖南省户籍或本人(监护人)持有效居住证,符合救助条件且有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手术需求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具有湖南省户籍,符合康复救助条件且有康复训练需求的7-12岁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助对象条件:
(一)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残疾评定指定医院、三级医院三年内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二)残疾儿童监护人有康复意愿,预期合理。
(三)有康复服务适应指征,经定点康复机构评估有康复潜力,通过康复服务可以达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第三章 救助内容及标准
第五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内容包括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机构康复训练、手术、辅具适配。
(一)机构康复训练。
1.视力残疾儿童康复:为视力残疾儿童提供功能评估、视觉基本技能训练1次,时间不少于1个月,救助标准为每人1000元。
2.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为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训练,康复训练救助时间每年不超过10个月。服务指南另行制定,鼓励有条件的市州探索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菜单式服务。0-6岁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1)全日制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800元。(2)半日制(含听力三岁以下亲子教学)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3)点训制(含听力预约式教学)康复训练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200元。7-12岁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救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0元。
3.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需要康复的,由福利机构集中养育康复,0-6岁残疾儿童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予以救助,7-12岁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按每人每年4000元标准予以救助。如福利机构不具备康复条件,可按程序转介至定点康复机构,或由定点康复机构派专业康复人员到福利机构提供康复服务。
4.多重残疾儿童同一年度只能选择一种残疾类别接受机构康复训练救助。
(二)辅具适配。
残疾儿童辅助器具适配具体操作按湖南省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执行。辅具适配补贴目录不能满足残疾儿童需求的,可以自行购买辅助器具。救助内容及标准如下:
1.视力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视力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助视器。助视器救助标准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听力残疾儿童:为经评估适合佩戴助听器的听力残疾儿童免费配发助听器,救助标准为单台每人每次4000元(不超过2台)。
3.肢体残疾儿童:根据需要为肢体残疾儿童免费适配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万元;矫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3000元;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
在救助年龄内,假肢、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助听器适配每4年不超过1次,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辅助器具适配每2年不超过1次。
(三)手术。
1.为有手术适应指征的听力残疾儿童植入人工耳蜗。
每人一次性救助7.5万元,包括人工耳蜗产品、手术及术后5次调机。
2.为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及康复训练等服务。主要手术适应症为:先天性马蹄内翻足等足畸形、小儿麻痹后遗症、脑瘫导致严重痉挛、肌腱挛缩、关节畸形及脱位、脊柱裂导致下肢畸形等。
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万元。在救助年龄内,每人手术累计救助不超过2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提高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章 儿童残疾筛查诊断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出生缺陷及发育障碍致残防控,做好儿童残疾筛查、诊断、评估、监测和治疗工作,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工作机制,加强医疗机构诊断能力建设,规范诊断书写,为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提供明确指引。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汇总儿童残疾筛查信息,与残联、民政、教育等部门共享。医疗机构要面向筛查诊断异常儿童开展康复救助政策宣传。
第五章 申请、审核、救助、评估
第八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根据诊断意见,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居住证)、诊断证明书或残疾人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线上或线下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第九条 县级残联在收到申请7天内完成审核工作,防止重复救助。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确需在非户籍地定点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残疾儿童,须经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审核同意。
第十条 残疾儿童监护人按照就近就便原则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原则上一个救助年度内不得更换机构,特殊情况报县残联审批,每年最多更换一次。定点康复机构登记收训残疾儿童信息,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康复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方式、时间、内容及争议解决办法,服务协议扫描件报县市区残联存档。残疾儿童中止或退出康复训练,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告县市区残联。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信息及时、准确录入“湖南省互联网+康复综合管理与服务平台”。
第十一条 市州、县市区残联要组织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效果评估。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满3年,经医康教综合评估确无康复效果的残疾儿童,应告知其监护人,终止该项救助。教育部门组织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对适龄残疾儿童开展综合评估,做好入学安置工作。
第六章 定点康复机构认定及机构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并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将符合条件的政府闲置资源优先用于康复服务设施。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
第十三条 坚持定点康复机构纳入行业管理体系的发展方向。本省范围内合法登记或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没有发生过重大伤亡或责任事故,符合准入条件的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定点康复机构。具体准入政策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市、县级定点康复机构准入,由同级残联根据申报类别组织教育、民政、卫健、医保等相关部门或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市残联审定。人工耳蜗手术、省级肢体矫治手术定点康复机构准入,由省残联组织专家审定。
第十五条 定点康复机构与定点残联签订协议。协议文本内容包括服务类别、起止时间、机构管理、质量控制、价格约定、费用审核及结算、监督管理、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服务协议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定点康复机构开办的、无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具备定点资格。省残联编制全省定点康复机构目录,定期公布。各级残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动态管理,开展定期检查、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定点康复机构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器材,新增定点康复机构应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加强安全管理和风险隐患自查自改。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助残机构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及在机构训练残疾儿童意外风险保障。
第七章 资金保障及管理
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保障主体,应根据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数量、救助标准、工作保障等情况,统筹安排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省、市两级财政安排资金对各县市区予以适当补助。
(一)每年8月底前各市州残联报送下年度实名制康复救助需求名单。省残联向省财政厅提交省级年度救助计划及经费安排申请,经批准后拨付各地。
(二)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或政府相关部门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先行结算,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本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标准据实补助,确保不重复补助、失当补助。
(三)经县级残联组织审核同意转介至其他市州、省区市接受康复服务的,由监护人先行垫付康复费用,持收款有效票据和康复服务记录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残联按户籍所在地救助标准予以结算补助。
(四)在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接受康复救助儿童的康复训练经费,经省残联审核后,由省财政按救助标准直接拨付到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
第十八条 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发生的费用,由县市区残联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结算办法和结算周期。完善康复资金拨付方式,采取“预拨+验收后结算”方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凭结算资料按月结算,不足月的按天(次)结算,结算资料包括申请审核材料、康复服务档案、费用票据。残疾儿童监护人先行垫付的康复费用,由县市区残联与残疾儿童监护人结算,结算资金按规定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救助资金用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康复教材、康复档案、康复设备、功能房布置和人员培训等残疾儿童康复相关的支出。
第八章 康复救助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条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地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推进。
(二)残联组织要发挥牵头作用,组织协调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配合开展筛查工作,做好救助对象审核、转介和信息管理;协同教育、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推进残疾儿童医康教融合工作;加强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综合监管,完善康复机构准入、检查、评估、退出管理措施;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康复人才培养培训;协同有关部门推进科技助残;依托省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协同有关部门打造全省残疾儿童医康教融合指导中心和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质量评估指导中心。
(三)发展改革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国家要求落实水电气相关价格政策;会同民政、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民办康复机构收费指导监督。
(四)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经费,会同残联组织做好资金结算拨付和资金使用检查、监督工作。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完善残疾儿童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政策,做好各类康复专业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并在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按规定予以支持。
(六)教育部门要完善特殊教育办学体系,为康复后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小学或幼儿园就读提供支持保障;协同推进残疾儿童医康教融合服务,做好入学评估、送教上门等工作。
(七)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开展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康复的医疗机构的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协同推进医康教融合工作。
(八)民政部门要支持福利机构开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困难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引导社会力量捐助残疾儿童康复。
(九)应急管理部门对残疾人康复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管,指导协调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定点康复机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广告等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及市场监管领域无证经营行为。
(十一)医疗保障部门要将更多疗效确切、实用性强、普遍需要、符合规定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推动医保惠民、医保便民。
(十二)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家庭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给予帮扶,防止因残致贫返贫。
(十三)各地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和资金筹集使用情况;加强残疾儿童康复知识和康复救助政策宣传,提升残疾预防和康复水平,将惠民生的政策转化为暖民心的实效;推进残疾人友好医院、友好康复机构建设,积极营造友好友善的氛围。
各市州、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操作实施细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残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附件
湖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样表)
(20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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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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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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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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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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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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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持证必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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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多重残疾可多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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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未定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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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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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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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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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医疗保险等情况 |
□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享受大病医保 □享受医疗救助 □享受政府相关部门康复服务项目 □无医疗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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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诊断及 康复需求 情况 |
主要诊断: 康复类别:
(附诊断机构出具的“残疾诊断及康复需求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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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儿童监护人申请定点康复机构和救助内容 |
我的被监护人基本情况如上,承诺所填信息和提交证明材料合法真实,希望在 获得以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机构康复训练 □辅助器具适配 □手术 申请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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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市区残联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公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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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此申请表由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经县市区残联审批并留存。
2. “残疾诊断及康复需求情况”栏依据诊断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