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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 村民联户建房,房屋产权确定问题 |
来信人: | 刘超 |
来信时间: | 2020-05-08 15:53:41 |
内容: |
岳阳市有关部门: 2017年我曾向市长信箱反映,有当事人佘小汉,其于2013年承接柳林洲镇月田移民新村6户村民的“联户建房”工程,因村民无力承担建设费用,故以1300元/套的价格抵扣了几套住宅给到佘小汉。佘小汉(甲方)随即将其中的一套出售给了刘超、陶明(乙方)两夫妻,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佘小汉收取了12万元定金。该合同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房产证。 根据几次投诉和询问,我现知该处房屋建筑用地为国有划拨土地,但村民联户建房程序合法。请问,该处房屋产权如何办理,若不能办理,如何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如何确定该处房屋的权属。 |
回复部门: | 君山区人民政府(区自然资源局) |
回复时间: | 2020-05-14 09:36:05 |
回复内容: | 来信市民: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您是岳阳户口,不是本村本组经济组织成员。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的指导》规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买卖是被允许的,但又有诸多的限制条件。具体的买卖效力如下: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之一,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需经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和乡级政府的批准 (2)转让人与受让人同为本村村民 (3)受让人无宅基地,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因此,非经济组织成员是不能在非本人户口所在地购买宅基地的。目前也确实没有相关政策办理此类产权,后期如果有相关政策下发我部门会进行信息发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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