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索引号 | 43061000/2024-1193579 | 发布机构 | 君山区政府 | 文 号 | 无 |
生成日期 | 2024-07-24 | 公开日期 | 2024-07-24 08:28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区卫健局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副主任:熊敏 电话:0730-3076630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重大问题调查研究、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安全、保密、议(提)案办理、综合协调、接待、对外合作,负责新闻宣传和信息编发;负责本系统卫生健康工作。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二)政工人事股(党建办)股长:廖科 电话:0730-3076629
负责拟订全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局机关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实施和人员编制的管理;负责各医疗卫生健康机构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社保福利、军转退伍军人安置、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及干部任免、考核等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报考资格审核;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系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和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承办卫健系统市、区以上的表彰推荐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承担卫健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规划;负责系统内部发展党员的日常工作;承担本系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党员关系转接工作;负责本系统的党内统计工作;完成区卫健党委会交办业务;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三)计划财务股 股长:蔡志军 电话:0730-3076632
负责拟定全区卫生健康事业经费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区卫生健康事业经费,合理配置资源,做好财政拨付资金使用的预、决算管理;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卫生健康财务管理规章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区卫生健康专项经费的安排、管理和使用;负责指导全区卫生健康计划财务工作,监督经费执行情况;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单位的运转能力、偿债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指标进行分析与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授权,负责全区各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同级卫生健康经费预算的执行和决算审计,审计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基本建设投资、修缮工程项目;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开展有关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负责开展固定资产购置和使用、工资分配等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医政药政股 股长:陈石福 电话:0730-3076639
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拟定医疗机构规划,承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的有关工作,指导医疗机构药事、医疗机构感染控制、毒麻药品管理和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等有关工作,承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医疗广告审查及医疗机构的监督,监督采供血机构规范采供血及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承担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处理医患纠纷;研究指导医疗机构改革,建立健全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督制度,承担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承担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使用管理措施,指导药品、医疗耗材等采购工作,开展药事管理、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股(加挂卫生应急管理办公室)股长:汪杨 电话:0730-3271035
负责拟订全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病及公共卫生相关疾病的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对重大传染病、地方病的综合防治,落实卫生健康相关产品的抽检监测及公共卫生监测;组织实施免疫工作,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救灾防病工作,对重大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和控制疫情、疾病的发生与蔓延;承担指导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工作;负责制定全区艾滋病性病防治规划和措施;组织开展艾滋病预防宣传教育、干预等预防控制工作;开展艾滋病性病流行病学调查、监测、跟踪、关怀和治疗及实验室管理;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督导、检查;负责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规划、监测预警、处置救援、分析评估等卫生应急活动;组织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实施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组织实施对突发性急性传染病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六)基层卫生健康股 股长:黄瑶 电话:0730-3076625
负责拟订全区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建设的规划、措施和服务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农村卫生、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承办农村卫生、社区卫生的各项工作任务;承担全区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及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负责管理、指导、组织实施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负责拟定全区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工作重点、服务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管理体制、运行机制、体系建设等政策法规的调查研究;统筹协调、支持配合各责任股室和区直有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负责项目开展专业培训、技术指导、工作进展监测、年度绩效评估等;牵头组织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估;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七)妇幼健康股 股长:程珍贵 电话:0730-3076626
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妇幼健康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区妇幼健康政策、规划、技术标准,组织并规范实施;对全区妇幼健康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承担全区妇幼健康服务管理工作;协调全区孕前优生,新生儿健康检查,出生缺陷干预和优生优育服务工作;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八)法规与综合监督股 股长:方志虎 电话:0730-3271038
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资格审查监督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清理;负责辖区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负责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政的监督,做好卫生计生违法违纪案件的督查督办;协调有关部门对妨碍、阻挠、破坏卫生计生正常执法的案件及时进行查处;承担卫生计生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对法院受理的有关卫生计生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负责公职人员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案件的查处;负责做好再生育对象的审批和《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工作;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九)中医药管理股 股长:高杰 电话:0730-3271033
组织实施国家、省制定的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指导、实施评价全区中医药工作,并接受上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依法依规综合管理区内中医的医疗、教育、科研、人才培养等工作;负责中医药传承与发展、对外交流和技术合作、中医服务体系、中医药特色优势及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加强民族医药工作,承担民族医药的挖掘、整理、传承、创新工作。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股长:金国新 电话:0730-3076636
承担君山区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生育政策,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政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一)血防办(不占内设机构限额,对外称君山区人民政府血吸虫病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副主任:李君祥 电话:0730-3076632
负责研究拟订全区血吸虫病工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协调全区有关部门和城区厂矿企事业单位落实血防工作事项;组织并协调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开展对流行区达到国家颁布的血吸虫病(消除)标准的考核鉴定工作;指导全区血吸虫病防治站开展预防、医疗业务、血防科研、健康教育等各项工作;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二)项目与规划信息办(加挂安全生产办公室、 行政审批股)负责人:刘辉平 电话:0730-3076637
组织拟订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区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与实施;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与指导卫生健康信息化建设;组织与指导开展卫生健康统计工作;协调指导全区医疗机构基本建设;承担区“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省、市、区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履行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绩效考核体系,定期向局党委报告工作;健全完善卫生健康系统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监管机制,依法落实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组织制定和实施本系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阶段性(年度)工作计划(要点);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创新;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分析系统生产安全形势,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承担行政审批工作,牵头清理规范本系统审批服务事项,规范审批过程,推动审批服务便民化;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三)爱国卫生股 股长:颜华 电话:0730-3271058
承担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全国爱国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区爱国卫生工作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各成员单位工作责任的落实;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卫生创建和城乡环境卫生评价工作,组织推进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负责全区病媒生物防制工作的技术指导;完成局党委交办的工作事项。
(十四)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五)纪检(监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