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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区卫生健康局
  • 生成日期:2026-09-16 15:52:04
  • 公开日期:2026-09-16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方案
来源:君山区卫生健康局   日期: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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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疾控综科教发〔2025〕17号)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中医药人教函〔2026〕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省中医药局、省疾控局,下同)负责制定全省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以及全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依托湖南省卫生健康委科教信息平台(以下称信息平台)加强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

(二)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并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

(三)用人单位应当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工作岗位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内容和形式

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具体内容见国家相关规定)。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具体分为项目类和非项目类。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二)非项目类是指由单位自行组织或批准参加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产出、政府指令性医疗任务和有计划的自学等。

三、学分要求及授予标准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根据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形式和效果授予相应学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低于10学分(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低于15学分(不少于60学时)。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授予与管理,遵照本方案及《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参加国家和省级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专业科目1学分,每天不超过2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学分授予标准与学员同步执行上限要求。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的,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的,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传染病监测预警、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等疾控领域实践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可分为内部培训和外派培训。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1.内部培训。由用人单位组织的针对单位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2.外派培训。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其它医疗卫生、教学、科研机构和卫生相关学协会组织的非项目类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参加者按每6小时授予专业科目1学分,主讲人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乡村振兴驻村帮扶、援藏、援疆、援青、援外等援派工作,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重大疫情防控等政府指令性疾控任务。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的,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六)成果产出

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经过评审或鉴定,确认具有学术意义和实用价值的创造性结果。包括但不限于科研立项、论文、专著、专利等,以及疾控领域卫生政策研究、国家(行业、地方)标准规范制定等。当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1.科研立项。参加政府或行业组织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结题当年可授予专业科目学分。其中省(部)级以上课题(项目)主持人可授予15学分、主要完成人(除主持人外署名前三)可授予8学分,其他参与人可授予3学分。市(厅)级课题(项目)主持人可授予8学分,其他参与人可授予3学分。

2.出版著作。出版著作(译作)或教材的,出版当年可授予专业科目学分。独立或第一作者可授予15学分,其他作者可授予8学分。

3.发表论文。在国内外统一刊号刊物发表论文的,当年可授予专业科目学分,独立或第一作者每篇授予8学分,其他作者每篇授予3学分。

4.获得专利。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当年可授予专业科目学分,专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一者可授予15学分,排名前三者可授予8学分,其他参与人可授予3学分;获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证书独立或排名第一者可授予8学分,排名前三者可授予3学分。

5.获取奖项。获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社科)奖项的,当年可授予专业科目学分,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15学分、8学分、3学分;获市厅级科技(社科)奖项的,一、二、三等奖分别授予8学分、4学分、2学分。

(七)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以及参与疾控政策研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复盘总结等。每年最多不超过10分。

1.授课、带教、健康宣教。经单位批准,开展授课、带教、健康宣教工作的,按每3小时授予专业科目1学分,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授予0.2学分。

2.参与专业考试命题或执考。经单位批准,参与专业考试命题或执考,按每天授予专业科目1学分。

3.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当年通过一门考试课程的,可授予专业科目8学分。

4.参加“三基”水平测试,连续四个季度分数达80分及以上的,可授予专业科目5学分。

5.其它可验证的自学。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自主制定自学计划(含时间安排、自学内容、自学形式、验证指标等)。经用人单位批准后,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具体要求及授分标准由单位自行制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县级及以下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不受以上各类活动形式年度获取学分限制。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托信息平台建立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制度,为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对每年参加各类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及所获学分进行电子化管理。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授予学分。其它形式活动以及参加外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等,由个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相应学分,经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核认所需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通知、日程、进修证书、结业证书、刊物(著作)封面、版权页、结题(项)证明、专利证书、获奖证书、单位派出单(或财务报账单)等。疾控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非项目类学分,由用人单位审核后,同步报同级疾控部门备案。

(二)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办机构要加强学习考勤、成效考核、监督管理,规范教学行为。依托信息平台,按要求做好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开班信息、考勤考核及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登记。完成登记的项目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公开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登记开班信息,举办后2周内完成学员考勤考核、学分预授等执行情况登记,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后发放学分证书。

(三)跨省(区、市)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2周前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省级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不得跨省(区、市)举办,确需跨省举办的,需提前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实施。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全过程监管,对各单位的学习登记及核认材料进行检查。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其它

(一)我省中医药继续医学教育相关规范性文件,由省中医药局结合行业特点制修订。省疾控局可结合疾控行业特点,制定全省疾控机构继续医学教育相关配套实施细则。

(二)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