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君山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43060018112/2019-1621836 发布机构 君山区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19-11-04 09:55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岳君)市监食行处字【2019】021号

经营超过保质期案

君山区许市镇超超红酒楼

92430611MA4LQQRC68

胡超

经营超保质期的“兴华啤酒”鲜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1、没收过期食品“兴华啤酒”鲜啤8罐;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自动履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13

 

2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27号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岳阳市君山区益丰大药房家宁店


胡君

未按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5000元罚款

自动履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9.20

 

3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1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君山区钱粮湖镇程记烟酒批发城


程爱华

经营标签不符合的“大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25袋;2、处以罚款人民币7000元整。

自动履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30

 

 

4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2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君山区采桑湖镇杨平超市

92430611MA4M2X89X8

杨建平

经营标签不符合的“墨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墨鱼1包;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自动履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30

 

 

2019年10月君山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5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3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君山区钱粮湖镇再华批发城

92430611MA4P04U33E

龚建华

经营标签不符合的“九道湾”新疆葡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新疆葡萄1包;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自动履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30

 

6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4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案

君山区钱粮湖镇周老七批发城

92430611MA4P3GF45F

戴群英

经营标签不符合的“天山乌梅”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天山乌梅三盒;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自动履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8.30

 

 

7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8号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案

君山区家味道紫砂煲拌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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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强军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大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1、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湘为天龙抚米皇”大米30袋;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自动履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27

 

8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39号

经营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君山区良心堡镇鸿利批零超市


曾先民

经营不符合规定的“辣妹子辣椒酱”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1、没收不符合规定“辣妹子辣椒酱”九瓶;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自动履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09.20

 

2019年10月君山区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9

岳君)市监行处字【2019】40号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鱼酸菜(酸菜王)”食品案

君山区采桑湖泡菜厂

92430611MA4LGX1Y5M

陈国良

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鱼酸菜(酸菜王)”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468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自动履行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10.17

 

 

 

 

 

 

 

 

 

 

 

 

 

 

 

 

 

 

 

 

 

 

 

 

 

 

 

填报人:                                    审核人:                     填报日期:2019年10 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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