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山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 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君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量:1次  字体:
索引号 jsqsyj/2021-1829414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统一登记号 未知 信息状态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生成日期 未知 公开日期 2021-06-22 02:37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大决策部署,实现全区市场监管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常态化,依据《岳阳市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岳阳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岳商改〔2020〕3号)和《君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君山区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君政办发〔2020〕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下简称联合抽查),是指君山区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根据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联合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并将检查结果依法公开。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门联合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全区联合抽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联合检查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联合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协同推进、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取代日常监管原有的巡查制和随意检查,形成常态化管理机制。

协同推进,是指实施联合随机抽查时,对同一被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建立部门间双随机抽查结果信息的共享交换和互认互用的工作机制。

权责明确,是指参加联合检查的部门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应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部门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公开透明,是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都应当及时、准确、规范的向社会公开,实行“阳光监管”。

第五条  联合抽查活动依托湖南省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实施,确保高效便捷、工作留痕、责任可溯。

第二章 抽查事项清单管理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制订全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事项清单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和工作实际情况等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相关网站和平台向社会公开。除执行区级各相关部门明确的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外,各相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全区市场监管领域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另行补充适用于本区的联合抽查事项内容,制定联合抽查事项清单。

第三章 “两库”管理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配合省级相关业务部门建立、调整“两库”,分别向上级业务部门报送“两库”基础数据,并根据工作实际,自行调整“两库”。有关部门要归集本部门“两库”信息,报上级业务部门导入省级平台。有关部门不能建立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的,可利用省级平台通过设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经营范围关键字等,辅助产生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经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实施。各有关部门每次组织抽查活动前必须对“两库”进行更新确认,并对其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八条  各抽查事项的牵头部门依据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部门联合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任务、被抽查对象的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时间、牵头与配合部门等内容,年度抽查计划于每年年初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汇总后实施。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编制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计划时,应与配合部门协商沟通并达成一致,或由区部门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五章 实施抽查

第十条  探索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据企业信用情况,在抽查比例和频次釆取差异化管理。

第十一条  联合抽查活动由年度计划中明确的任务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牵头部门按照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在省级平台建立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参与检查的具体部门、检查对象等事宜。参与检查的配合部门在省级平台上明确本部门的参加检查人员并录入本部门检查的结果。各相关部门分别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后续处理。

第十二条  已抽取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健康状况、执法回避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本部门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可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中选派,无须摇号抽取。

第十三条  部门联合抽查任务设定后,牵头部门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由牵头部门的执法人员任组长,负责该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统一安排检查日程、检查方式,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其他组员应当配合、服从组长的安排,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依照业务标准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本部门监督检查职责,原则上,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本次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时,可以采取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抽查涉及专业领域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第三方验证活动。

第十六条  检查小组应当在现场检查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告知被检查对象检查的时间及配合检查的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填写《执法检查登记表》,要求被检查对象在《执法检查登记表》签字(盖章)。

第六章 抽查结果后续处理及应用

第十七条  因被检查对象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致使无法开展实质性检查的,取得相关证据后直接形成相应的检查结果,填写《执法检查登记表》。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情况需要进行后续处置的,移交给负有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检查结果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检查结果是被检查对象在该次抽查时实际情况的客观体现,一经公示不得擅自改变。但事后发现检查结果确有错误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在涉及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表彰奖励、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监督检查等工作中,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作为对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

第七章 厘清责任边界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对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同时,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追责情形  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免责情形  各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有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断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规范实施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对本部门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信息的合法性、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实施检查后,各有关部门应当将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部门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  与上级业务部门加强联系,请求对联合抽查活动进行指导。

第二十五条 部门联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通报以省级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各部门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完成任务。录入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更正。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积极主动参与并完成联合双随机抽查任务,年底绩效考核时得相应分数;无合法合理理由不参加或未完成,扣除相应分数。

第二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抽查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立案查处等后续处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八条  涉及执法车辆、津贴补助等事项,依照区政府规定和程序办理,同等情况下优先保障。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